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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关于对吉安市吉州区曲濑镇人民政府“太阳能路灯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XRC(JA)-2021-CG17】
二、项目名称:太阳能路灯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智莱特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吉安市吉州区凯旋中央城北区27栋803
被投诉人:江西睿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吉安市吉州区长征路附12栋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睿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吉安市吉州区曲濑镇人民政府“太阳能路灯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XRC(JA)-2021-CG17】)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局采购办进行投诉,本局采购办(下称采购办)依法受理。经依法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评分办法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取得机电工程壹级建造师资格的得3分;取得机电工程贰级建造师资格的得1分;”排斥潜在投标人。
2.评分办法中“投标人拟派的项目安全技术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类证书的前提下:1、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高级(含)以上电工资格证书的得2分;高级以下得1分。2、取得大专(含)以上电力或电气类文凭的得1分;大专以下得0.5分。3、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得2分。”明显是为某公司量身定制。
3.评分办法中体系认证设置不合理且分值设置过高,排斥了潜在投标人及歧视中小企业。
4.本项目评分办法基本上以投标人相关资质、证书评分,明显按某公司量身定制,其他公司即再低价格也无中标希望。
被投诉人称:
1.太阳能路灯建设属于机电工程内容,项目负责人取得机电工程建造师资格有利于项目建设安装和合同履约。因此,设置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建造师评分项,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和特点相适应。而且没有以此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和符合性要求,只是作为加分项,目的是鼓励供应商派出技术素质高的项目负责人参与本项目,并未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2.项目为路灯建设项目,安全性对于本项目的室外高处作业施工极为重要。安全技术负责人对现场安全施工负责,其专业能力要求高,一职多能也便于工程的顺利完成,与项目特点、合同履约相关。而且没有以此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和符合性要求,只是作为加分项,目的是鼓励供应商派出技术素质高的安全技术负责人参与本项目,并不是量身定制和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3.质疑事项中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其中,ISO19600合规管理体系认证是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标准及监督规定有效治理原则,如未取得此证企业就有可能存在遭受法律制裁、处罚的风险;SA8000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有助于帮助组织明确社会责任,企业只有真正明确社会责任,才能够更好的立足于市场,谋求与设备共同发展;GB/T22080企业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表示企业安全管理已建立了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GB/T27922五星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代表企业具有优秀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以上四个认证均依据国内外通用标准认定,没有特定的行业和区域限制,且与本项目提供的货物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相关,符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
4.质疑项目存在量身定制,未提供事实依据,只是主观推测。预算价格已经经过市场询价确定,并非采购人的盲目臆想。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从价格、技术、商务几个方面考量确定成交供应商。业主根据项目的实际特性制定采购需求和评审因素,择优选定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采购办于2021年3月16日组织行业专家对以上投诉事项进行了综合调查,调查意见为:
1.投诉人于2021年3月4日向采购人提出对采购文件的书面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与2021年3月8日对该质疑进行了回复,也是在2021年3月8日(开标日),该投诉人递交了响应文件。根据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该投诉人响应文件中的“投标函”(投诉人响应文件第四页),作出如下表述及声明“我方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负法律责任”的第1点“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采购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据此声明,应视为从其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该投诉人已放弃了其质疑函的事项,理解和接受了采购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因而也应视为投诉权利的一并放弃。
2.就投诉函的投诉具体事项,专家组基本同意质疑事项专家组的意见(即被投诉人质疑回复意见),其投诉事项(也即质疑事项)可不予支持。
采购办于2021年4月6日组织行业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专家组对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了认真研读,经充分讨论形成如下讨论意见:
1.评分标准技术部分的“路灯材料质量”评审依据中,对提供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按“省级或以上”来区分不合理,检测机构不是行政单位,为社会服务机构,无行政级别的划分,该评审依据会造成评审时产生严重歧义影响到评审结果。
2.评分标准商务部分“体系认证”中,“投标人获得GB/T22080企业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评审因素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不相适应,也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质量无关。
基于专家以上意见及采购办调查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对原评标结果予废标处理,同时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
吉安市吉州区财政局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