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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一、项目编号:ZXCD2020-NC-C00010
二、项目名称:新建区中医医院康复大楼康复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康公久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文港巷工业大道19号5号楼101室
被投诉人1: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666号
被投诉人2:南昌市新建区中医医院
地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花果山路161号
四、基本情况
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受南昌市新建区中医医院的委托,对新建区中医医院康复大楼康复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XCD2020-NC-C00010)进行公开招标。2021年1月30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该项目公开招标公告,2021年2月3日发布变更公告。投诉人于2021年2月4日和2月10日分别向被投诉人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就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2月9日和2月19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在评分标准的技术评分中:“投标人所投冲击波治疗仪具备手柄上的操作开关区域带有独立手柄计数器,得1分”。据投诉人所作市场调研,符合该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2.在评分标准的技术评分中,“投标人所投智能康复管理系统,(1)国内智能康复治疗积累的评估大数据平台,国家标准“功能障碍者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法”得1分;(2)智能刷卡确认管理,对患者康复治疗能够进行智能刷卡管理,提供患者刷卡确认治疗项目,同时治疗师确认治疗记录,治疗结果智能反馈,形成双向确认治疗记录并自动存档。得1分”。 据投诉人所作市场调研,符合该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3.在评分标准的技术评分中:“投标人所投热疗机具备工作频率13.56MHZ±2%,得1分”。 据投诉人所作市场调研,符合该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4.在评分标准的运营方案中:“2、投标人具有独立自建自营的康复医院或康复中心得5分,或者投标人获得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省级以上技术研究中心资格得3分,评审依据:提供经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应资格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3、投标人具有中国注册的康复学术团体发起人身份或组委级身份,并举办过康复学术会议,评审依据:提供学术团体的证件执照和身份证明原件扫描件,以及主办的学术会议现场图片”。上述评分标准与合同履行并非密切相关,且该标准有明确指向特定供应商。
5.在评分标准的商务评分中:自2018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类似项目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得2.5分,1000万元或以上得4分,本项目最多得4分(合同至少包含与本项目相同5项重要产品)。上述评分标准与合同履行并非密切相关,且该标准有明确指向特定供应商。
被投诉人称:
1.冲击波治疗仪是有使用次数寿命的,手柄计数方便操作者实时掌握治疗剂量和使用情况,提高治疗效果。关于“冲击波治疗仪具备手柄上的操作开关区域带有独立手柄计数器”,满足“手柄计数”功能,初步调查已有3家及以上公司满足该条件。
2.康复智能管理系统是为了提高康复科管理效率,解决目前医院康复科普遍存在的管理漏洞和痛点问题,保证科室的良性发展,而且也可以利用该系统导入康复治疗的标准化临床路径,弥补基层医院治疗技术和经验的短板。(1)拥有大数据平台和评定方法,能保证医院以后开展对应疾病治疗拥有成熟的临床经验,保证治疗效果。(2)是为了解决很多医院康复科出现的治疗流程不规范,治疗确认分歧,医患纠纷等问题。初步调查已有3家及以上公司满足该条件。
3.热疗机具备工作频率13.56MHZ±2%,是很多采用电磁波技术设备的选择,初步调查已有3家及以上公司满足该条件。
4.拥有自营“康复医院”或“康复中心”,可以证明其在康复治疗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技术积累,有真正的实力帮扶基层医院康复科发展,保障在巨大投入后,能达到预期的学科建设目标,甚至带动全院的提升,加快成长周期。全国康复医院医院数量较多,因此确保了潜在供应商的数量,保证了项目的充分竞争性。
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医院设置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初衷一方面证明投标人的综合竞争力,另一方面现阶段医院不论是从技术还是学术上基础都比较弱,迫切希望合作方是在该行业中能力较好的企业,企业有省级以上技术中心资格说明投标人具有自主研发能力、产品创新能力,在医学科领域投入了大量资源的企业,医院未来发展与之息息相关,希望能借助对方的影响力和创新力在康复医学方面有较好的口碑,造福当地百姓,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
企业技术中心除了省级还有国家级的资格,每年都有大量的企业获准,不管有医疗类的企业,因此确保了潜在供应商的数量,保证了项目的充分竞争性。
5.投诉内容与最终发布的招标文件内容不相符。
本次招标相关需求都是经过医院各个职能部门对于市场上各类康复设备调研、现有国内同级别康复医院或康复科运营状况参考比较,充分结合医院所在地百姓的病种和基于医院现状综合考虑制定的。从临床需求、医院科室技术和管理发展的角度出发,经过医院集体研究决策,前期聘请5名专家对进口产品作了论证,招标文件定稿前聘请了5名专家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了论证,最终结合论证结果及各方意见确认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制定流程合法合规,各项技术评分在市场上均有三家及以上公司可满足,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符合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中所提到的招标条件的供应商均存在三家及以上。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是根据项目本身专业特点和实际需求,与采购合同的履行存在密切相关,且均存在三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不成立。
投诉事项5与招标文件不相符,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5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新建区财政局
2021年 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