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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关于对吉安中国进士文化园委托运营管理项目(法正政采字【2021】03号)
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北京青旅领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黄自力
联系电话:1300100****
被投诉人1:江西吉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吉水县滨江东大道50号
联系人:阙文武
联系电话:1829665****
被投诉人2: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吉安市青原区梅苑小区D16栋
联系人:马女士
联系电话:1521624****
投诉人对吉安中国进士文化园委托运营管理项目(法正政采字【2021】03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2月23日向我局进行投诉,我局于2月26日发出书面补正通知,3月5下午收到投诉人寄来的补正资料。经依法受理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1: 文山酒店提供虚假材料应标,应依法认定其中标无效。
事实依据是:文山酒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在变更日(2020年12月31日)前经营项目没有“游览景区管理、园区管理服务”项目,纯属住宿、餐饮企业;文山酒店签署的《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服务商的资格声明》《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推定“文山酒店”没有景区运营经历,更不可能有与之相应的综合实力业绩。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内容、《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点内容、本项目《政府采购电子化公开招标文件》第3页“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第6页“3、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供资料原件,中标候选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必须将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中要求的所有资料原件提供给采购人复查(原件与投标文件中的扫描件要一致,若不相符,将取消中标资格)”;第 11页最后1栏“中标服务商如有提供虚假材料应标、恶意竞争等行为,经查实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内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十条内容。
投诉事项2:文山酒店与天创演艺有“串标行为”,应认定文山酒店中标无效。
事实依据:《孙建中与司凤朝考察吉安中国进士文化园内部接待单》;《文山酒店法定代表人孙建中与天创演艺法定代表人司凤朝共同考察中国进士文化园大门口合影》《北京天创文投与江西文山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上双方人员合影》;合作协议签署后文山酒店法定代表人孙建中讲话:非常荣幸迎来了北京天创文投的加入,这也是对我们的最好肯定。天创文投作为国内一流的文旅行业引领者,文山集团与他们合作,无疑为企业注入了强劲的动力,势必推动文山集团在文旅产业上得到更快更好地迅猛发展。北京天创文投董事长司凤朝带领团队考察包括中国进士园等文旅资源并在很快时间内确定了双方的合作。文山酒店法定代表人孙建中与司凤朝共同考察时留影。
第一次采购招标公示,获取招标文件2020年12月07日至2020年12月12日(截至日期),开标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采购人为吉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项目采购暂停2020年12月24日公示,原因为经采购人同意。
第二次采购招标公示,获取招标文件2021年1月08日至2021年1月28日(截至日期),开标时间为2021年1月28日上午10点,采购人为江西吉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反映文山酒店与天创演艺同属一个集团,且有时间战略合作协议谋划串标。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第(四)款“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
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四)款“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第(七) 款“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 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内容(略)。《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内容。
投诉事项3:天创演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应予以严厉查处。
事实依据:天创演艺2019年9月12日变更其经营范围,增加:旅游信息咨询;之前从未有过“游览景区管理、园区管理服务”。天创演艺签署的《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服务商的资格声明》《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上述事实可推定天创演艺至今没有景区运管经历,更不可能有与之相应的综合实力与业绩。
法律依据:与投诉事项(一)的法律依据相同。
投诉事项4:投诉采购代理机构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答非所问,是在逃避自已的责任,给投诉人一个合理回复。
事实依据:《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关于对吉安中国进士文化园委托运营管理项目(法正政采字【2021】03号)的答疑回复函》。上述格式声明针对的是本次投标前 3年内的事。而投诉人质疑的是文山酒店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文件有虚假材料两者不是一回事,质疑答复实际上没有回答投诉人的质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5:投诉采购人江西吉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放弃复审责任,以致文山酒店弄虚作假得逞,且逾期未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给予答复。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6页第3点的规定: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供资料原件,中标候选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必须将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中要求的所有资料原件提供给采购人复查(原件与投标文件中的扫 描件要一致, 若不相符,将取消中标资格)。”
法律依据:与投诉事项(四)的法律依据相同。
被投诉人1称:被投诉人1在2021年1月初委托招标代理(被投诉人2)对本项目进行招标所有流程,并签订了委托协议。2021年2月3日被投诉人1收到北京青旅领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并全权委托被投诉人2进行质疑的回复,回复时间为2021年2月7日。被投诉人2已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对质疑函的事项进行逐一回复。
被投诉人2称:
(1)、投诉事项1的情况说明: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评标标准和办法要求,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经查阅江西文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无法认定其材料为虚假材料。江西文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并作出了书面声明,“提供虚假材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本声明如有虚假,本公司愿意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的处罚”承诺。
(2)、投诉事项2的情况说明:“串标行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另外,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北京青旅领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书中相关资料均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不能认定为“串通投标”。
(3)、投诉事项3的情况说明:查阅北京天创文投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创演艺)的投标文件,无法认定其材料为虚假材料。北京天创文投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创演艺)并作出了书面声明,“提供虚假材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本声明如有虚假,本公司愿意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的处罚”承诺。
认为北京青旅领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要求。
经调查:
我局调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及相关资料。本项目采购人为江西吉湖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1年1 月 8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等指定媒体挂网公告,于2021年1 月 28日上午10点在吉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开标厅组织开标,预中标单位为江西文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2021年2 月3 日采购代理机构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和采购人收到北京青旅领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关该项目的质疑函,并于2021年2月 7日对有关质疑事项进行了书面答复(经再次征求原评标专家的意见,维持原评标结果),2021年2月23日,我局政府采购办收到北京青旅领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邮寄的关于吉安中国进士文化园委托运营管理项目(法正政采字【2021】03号)投诉函。3月1日下午北京青旅领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我办寄出的补正通知书, 我局政府采购办在3月5下午收到投诉人寄来的补正资料后于当日向被投诉人发出了受理审查通知书。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局对投诉人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对于投诉事项1:江西文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有虚假材料。
经审查,该投诉事项的陈述都是推测,没有提供确凿的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关于“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该投诉函提供的证明材料符合上述第(二)条情形,缺乏必要的实质性证据,对于投诉事项1予以驳回。
对于投诉事项2:北京天创文投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文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有“串标行为”。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规定,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投诉人应对投诉事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经审查,该投诉函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属于上述法律的六种情形之一,如认定其“串通投标”缺乏必要的实质性证据,对于投诉事项2予以驳回。
对于投诉事项3:北京天创演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事实依据。
经审查,投诉人在投诉函中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关于“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有关规定,对于投诉事项3予以驳回。
对于投诉事项4:投诉采购代理机构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答非所问,是在逃避自已的责任,给投诉人一个合理回复。
经审查,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未提出此项投诉事项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以及(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有关规定,对于投诉事项4予以驳回。
对于投诉事项5:投诉采购人江西吉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放弃复审责任,以致文山酒店弄虚作假得逞,且逾期未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给予答复。
经审查,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未提出此项投诉事项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以及(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有关规定,对于投诉事项5予以驳回。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关于“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规定,投诉事项应提供合法有效证据,由于投诉人证据不充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予以驳回处理。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吉水县财政局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