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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投诉处理决定书
武财购诉[2021]01号
一、投诉人
名 称:九江万瓴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九江市开发区九瑞大道夏港商住楼B座603
法定代表人:马爱玲 联系电话:1599632****
联 系 人:乔昱 联系电话:1995240****
二、被投诉人
(一)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江西翔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武宁县沙田新区九江银行四楼(沙田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卫东 联系电话:1897025****
项目负责人:徐静 联系电话:1537420****
(二)采购单位
名 称:武宁县教育体育局
地 址:
单位负责人:马哲才 联系电话: 0792-2785012
联系人:熊仁俊 联系电话:0792-2785012
三、投诉项目
1、项目名称:武宁县教育体育局一体机采购项目
2、采购项目编号:【2021B000421436】
3、招标编号:JXXD2021-XJ001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九江万瓴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被投诉人江西翔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武宁县教育体育局一体机采购项目”评审时,询价小组在评标过程中以未实质响应询价文件要求为由,对九江万瓴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做投标无效处理,且对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不满意。
因对采购代理机构江西翔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月22日按照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向武宁县政府采购办提起投诉,我办于2021年1月26日正式依法受理。
五、调查取证情况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武宁县教育体育局一体机采购项目询价文件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五条“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原件)”;
投标人九江万瓴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内声明函为 “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评审小组因此认定投诉人九江万瓴科技有限公司在招标过程中未实质响应询价文件要求。
六、处理决定
一、事实认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办认为江西翔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武宁县教育体育局一体机采购项目》【2021B000421436】评审时,评审小组认定投诉人九江万瓴科技有限公司在招标过程中未实质响应询价文件要求,并对投标文件做出无效处理的评审结果正确、合法、有效。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因此,在经营活动中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都属于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
三、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认定及法律依据处理结果如下: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合法有效,投诉人九江万瓴科技有限公司对询价小组在评标过程中以未实质响应询价文件要求为由对其公司的投标做投标无效处理的投诉不成立。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
武宁县财政局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