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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一、项目编号:JXDY2020-G0073-1
二、项目名称:赣南师范大学工业设计及制作设备等采购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赣州奥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五洲大道中段东侧A栋二层写字楼
被投诉人: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嘉言路668号用友产业园二期1号科研楼BC区4楼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赣南师范大学委托,对赣南师范大学工业设计及制作设备等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DY2020-G0073-1)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本项目招标活动于2021年03月02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九号开标室举行;在资格评审过程中,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和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对各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了评审,经评审,赣州奥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其“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文件”,故资格性审查未通过,同时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在评审现场已告知赣州奥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表,该公司授权代表已签字确认知悉,现场也未提出异议。
2021年03月08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结果公示。2021年03月09日收到“赣州奥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递交的质疑函,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16日以书面形式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经依法对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本投诉案。
投诉人称:
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在赣南师范大学工业设计及制作设备等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DY2020-G0073-1)第二次电子化公开招标中以纳税证明材料的不合规为理由在资格审查时将赣州奥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作废标处理。
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赣南师范大学工业设计及制作设备等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DY2020-G0073-1)质疑函的答复》不合理。
被投诉人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之相关条款,赣州奥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为纳税人,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税款。但该公司投标文件中并未提供其作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税收纳税材料佐证,只提供了其作为扣缴义务人履行的义务证明,与招标文件要求“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不符。综上,我公司及采购人认为其未能通过资格性审查。
质疑答复函中并非单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的相关条款作为答复,只是告知赣州奥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条例 释义”中对于“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更为权威的解答和阐述。关键在于赣州奥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并非是其企业自身应依法缴纳的税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第二次电子化公开招标中被投诉人以纳税证明材料的不合规为理由,在资格审查时将赣州奥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作废标处理”的问题。经查:被投诉人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阶段给投诉人发了《无效文件通知书》,投诉人法定代表人刘善权已签字确认。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材料,不足以证明企业依法缴纳税收,该证明材料不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赣南师范大学工业设计及制作设备等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DY2020-G0073-1)质疑函的答复》不合理”的问题,经查,被投诉人已依法对质疑进行了答复。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