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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一、项目编号:JXTC2021080043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项目
二、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源鹏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地路景泰华电子商务产业园1#9层西侧
被投诉人: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 92 号(咨询大厦)
三、基本情况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江西省医疗保障局的委托,对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1080043)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招标公告于2021年3月6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投诉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采购活动于2021年3月30日在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被投诉人于2021年3月31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中标公告于2021年4月9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4月12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招标文件第55页“4.1.1、监理人员专业及资质要求:4.1.1.3、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须具有信息系统监理师资格证书(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7年以上信息系统项目监理工作经验(监理经验以信息系统监理师证书批准日期起算)投标文件中提供监理师证书扫描件、开标前6个月内连续三个月社保缴纳明细。监理师证书原件现场核查。”总监和总监代表只要取得相应的信息系统监理师资格证书已证明其具备从事监理项目的相应能力,工作经验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和合同履行并无直接关联。招标文件要求上述两人至少具有7年以上信息系统监理工作经验明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招标文件第56页“4.1.1.4、驻场监理工程师:须具有信息系统监理师资格证书(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 3 年以上信息系统项目监理工作经验(监理经验以信息系统监理师证书批准日期起算),具有本科(全日制)及以上学历背景。投标文件中提供监理师证书 扫描件、开标前6个月内连续三个月社保缴纳明细。监理师证书原件现场核查。”监理工程师只要取得相应的信息系统监理师资格证书已证明其具备从事监理项目的相应能力,工作经验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和合同履行并无直接关联。招标文件要求上述人员至少具有3年以上信息系统监理工作经验明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招标文件第64页评分细则“2.3、总监理工程师和2.4、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驻场的为总监代表,总监或总监代表只要有一人具备评审因素中相应资质能力即可,但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要求总监和总监代表同时具备,属于重复评分及歧视中小企业。因为总监和总监代表只有一人提供驻场服务,只需要提供驻场服务的人具备相应能力即可,该要求明显与具体的采购需求不相对应,且所需证书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并无实际关联。
四、招标文件第65页评分细则“2.5、监理团队其他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除外)”。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监理团队人员数量,且监理团队人员实则属于供应商的从业人员。该项评审因素中要求潜在供应商在基础人员数量上还要多提供四人涉及对供应商的从业人员数量进行评审,且本项目采购的是监理单位,并非软件研发单位,要求监理师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分析师、信息安全等保测评师、软件评测师、CISP、软件架构师与本项目并无实际关联。
五、招标文件第66页评分细则“供应商业绩。该评审因素未量化,试问中小企业业绩如何能与大型企业相比?这明显是歧视中小企业。而且该项评审因素中未明确业绩金额是按项目投资额计算还是监理费金额计算,这属于招标文件的重大歧义和缺陷,对潜在供应商会造成有差别的信息,也将导致专家无法客观公正的进行量化评审。
六、招标文件第66页评分细则“管理体系。该项评审因素中涉及将非国家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加减分项,办理上述证书均需要供应商达到一定的规模条件且涉及国际标准。该要求明显歧视中小企业且此类证书在财政部及多省(含江西)财政监管部门已被列入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不得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
被投诉人称:
一、总监和总监代表取得相应的信息系统监理师资格证书是其从事本项工作的基本资格要求和从业能力,本项目投资约1.2亿,是惠及千万家户的重大民生工程,系统复杂,工作量大。工作经验是作为体现其实际工作能力的重要依据,工作经验要求和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合同履行均息息相关,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
二、监理工程师取得相应的信息系统监理师资格证书是其从事本项工作的基本资格要求和从业能力,监理工程师承担项目的具体工作,是工作的具体执行人,标准较总监及总监代表有所降低但也要求其善于沟强协调,但也要求其善于沟强协调,有现场处置经验,对风险有研判能力,因此经验要求和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合同履行均息息相关,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
三、招标文件约定总监不得在本项目建设期间同时担任其他项目团队工作,拟派总监和总监代表都属于本项目的专职监理师。同时招标文件并未明确驻场的为总监代表,也未约定总监可以不驻场。要求二人同时具备相应能力既可以相互补充,也可以互为补充角色,不存在重复评分,也不存在歧视中小企业。本项目工作内容广泛,涉及项目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变更管理、信息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组织协调、验收管理等全过程,全过程的管理,如对承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开发进度及软件编码测试检查等,所需证书均与实际工作密切相关,不存在与采购需求无实际关联的情况。
四、本项目监理团队基本人员数量(5人)是其保障本项目实施的最低要求,也是采购人放宽准入条件的体现。本项目建设面广、建设内容多、在基本要求基础上多提供4人,符合政府采购择优的原则,有利于项目进度和质量跟进,对项目实施过程把控更到位,有利于项目实施。且本项目最多也只要投入9人,未超过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的上限划分标准,不存在对供应商的从业人员数量进行评审。2)本项目工作内容广泛,涉及多个专业间的协作,如对承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开发进度及软件编码测试检查等,所需证书均与实际工作密切相关,不存在与采购需求无实际关联的情况。
五、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金额且提供业绩汇总表,所以业绩金额是明确的,不存在未量化的情形。中小企业也可以采用业绩累计,采购文件未要求特定金额的业绩。本项目采购的是监理服务,采购文件明确要求的是“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理案例”,而不是“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案例”。且评审依据中要求了“业绩合同扫描件和业绩成交通知书。”不存在歧义。
六、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是体现供应商管理是否规范、综合能力强弱的一种体现方式,也是主流的价值取向,是取得顾客信任的“通行证”将管理体系作为加分项,既是对供应商的一种促进,也是对采购人利益的保护,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经咨询专业机构,上述认证体系的办理不存在规模条件,且均有相对应的国家标准(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GB/T24405.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208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1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不存在涉及国际标准。未见财政部及江西省财政监管部门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二的问题。经查,取得相应的信息系统监理师资格证书仅能证明人员具备从业能力,不足以证明工作经验。本项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基本项中人员资质和经验设置不合理,该项设置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影响了采购的公平、公正。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的问题。经查,拟派总监和总监代表都属于本项目的专职监理师,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的二个不同的工作岗位,符合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四的问题。经查,本项目对监理团队人员数量的要求,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提出的,在满足基本要求基础上递增人员加分,不属于以供应商的从业人员数量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五的问题。经查,评分办法中将业绩累计金额作为评审因素,累计金额业绩涉及到供应商营业收入规模条件和经营年限,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属于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岐视待遇。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六的问题。经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均为某一机构或组织标准化管理的体系,具有一定的兼容性,涉嫌重复加分;同时环境管理体系论证与本项目采购需求不相适应。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一、二、五、六成立,投诉人投诉事项三、四不成立。
鉴于该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且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