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21-05-11]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龙财购投诉〔2021〕4号
一、项目编号:JXZR2020-LN-C009-2
二、项目名称:龙南市妇幼保健院和东江乡卫生院品牌形象及标识标牌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北理工创新大厦八层
被投诉人1:江西中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龙南市龙翔广场新世界购物公园E2-201号
被投诉人2:深圳市思迈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荔湾社区前海路0101号丽湾商务公寓A-415(投诉人提供公司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荔湾社区前海路0101号丽湾商务公寓A座812室)
相关供应商1:深圳市和川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新洲立交东南侧绿洲丰和家园绿景阁2409室
相关供应商2:佛山市赫采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大都禾渚工业区桃二路28号之三
相关供应商3:深圳市恒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诉人提供公司名称为深圳市恒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4号天展大厦五层5A05(投诉人提供公司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中路14号维百盛大厦601-A02)
当事人:龙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龙南市龙翔大道
四、基本情况
江西中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龙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委托,对龙南市妇幼保健院和东江乡卫生院品牌形象及标识标牌项目(项目编号:JXZR2020-LN-C009-2)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于2021年03月19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发布,采购活动于2021年03月29日进行,结果公告于2021年03月30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平台发布,投诉人于2021年03月31日向被投诉人1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于2021年04月07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1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04月20日向本机关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磋商采购程序违规,不公平。违反公平公正客观审慎原则,对我司以不合理条件进行歧视待遇,涉嫌失职渎职。
投诉事项2:招标公司对供应商资格审查存在纰漏和失职。严重违反公平公正,让不具备资格和履约能力的供应商获取资格并中标。
投诉事项3:深圳思迈公司与另两家投标单位深圳市和川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和川),佛山市赫采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简称佛山赫采)涉嫌围标。招标公司在此次招投标活动中涉嫌参与合谋围标。
被投诉人1称:
投诉事项1答复:1、磋商文件16.1意思表明为正本和副本分开密封即可,并非正本一个包副本一个包;2、磋商文件并未要求响应单位所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均为三册,深圳思迈提供另多一册为设计方案图文,此图文投标磋商文件中也有,并不影响本次评标。
投诉事项2答复:磋商文件中并未要求经营范围以及响应供应商提供医院领域的策划设计要求等。
投诉事项3答复:三次政府采购投标活动中,贵公司(投诉人)、深圳思迈、深圳和川、佛山赫采同时出现在同一个投标项目中,第三家开标有5家公司参加,并不能证明三家公司涉嫌围标。
被投诉人2称:
投诉事项1答复:1、我公司递交资料的人员并未见现场听说有恒峰公司前来递交招标文件;2、我公司响应文件严格按照磋商文件15.1/15.2的要求,按照A4纸张统一格式并按顺序胶装成册,提交一份正本,2份副本。正本和副本分开打包、密封。至于大略公司提到的正本内多了一册,是我公司的设计方案的参考文件;3、大略公司质疑中然公司和思迈公司串通,这是毫无根据的臆测和诬陷。思迈公司本次投标前不认识也没有联系过中然公司的任何员工。
投诉事项2答复:1、大略公司编造思迈公司虚假的经营范围截图,旨在误导主管部门。思迈公司的经营范围可在国家企业公共信用系统查询;2、本次项目招标文件,也并未明文要求对应的经营范围相关联的资质和经验,只要有能力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满足医院建设需求的公司,能按照磋商文件各项技术参数等要求完成对应的工作,即可参加本次磋商。大略公司质疑此事项,纯属无中生有;3、大略公司不知何处取得我公司的2018年以来的业务内容。大略公司有选择性的断章取义的截取我公司的业务并公开交流,本身违背基本的保守商业机密的精神;4、经营范围中的“从事广告业务”也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允许的从事相关广告物料(包括标识标牌物料)的设计制作、安装。只是涉及政策规定的特殊作业(比如高炮广告位的建造等)需要报批,大略公司利用字面的假象,利用外地不了解深圳实际情况的地域差异,制造争议。
投诉事项3答复:所有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只要是正常经营的企业,都有权利前来参与,通过不断调整相关方案及报价,适用相关规则中标;相反,如果禁止相关企业前来投标,恰恰是违反采购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1的问题。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可自主选择投标包数。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2的问题。磋商文件中未强制要求响应供应商的经营范围,且被投诉人2的经营范围中显示具备相关资质。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3的问题。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3不成立,予以驳回。采购活动自发布之日起恢复。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赣州市财政局或龙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南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1日
龙南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