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吉财购投诉[2021] 3号
一、项目编号:JXZX-2021-zc26
二、项目名称:吉安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1:南昌瑞群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飞虹路516号澳中综合楼5楼503
委托代理人:卢坚 联系电话:1867913****
投诉人2:江西左首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熊素明 联系电话:1565054****
地址: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669号聚仁总部3栋415室
被投诉人: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州区阳明西路6号
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796-8831066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吉安市自然资源局吉安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项目(采购编号:JXZX-2021-zc26)招标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5月8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1、2称:评分办法要求响应供应商原始取得了“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土地规划实施评估系统”、“土地规划管理系统”、“城市三维空间数据应用平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规定证书具体名称且要求与采购需求不符,属倾向性条款。
另投诉人1称:
事项1:本项目评分办法商务部分与该单位2020年10月16日开标的“吉安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项目”高度重合,属“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行为。
事项2:评分办法要求响应供应商原始取得招标公告发布前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土地规划实施评估系统”、“土地规划管理系统”、“城市三维空间数据应用平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规定取得著作权证时间存在排他性。
投诉人2称:
事项1:评分办法规定“响应供应商提供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定证书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条款具有排他性和指向性。
事项2:评分办法规定“响应供应商提供承担过地市级及以上,且内容含“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或“多测合一”管理平台案例业绩的可得分”属排他性条款。
被投诉人答复:
事项1:此质疑事项不成立。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商务评审内容存在相似的商务评分,不能依此判断存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质疑事项中贵单位也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事项2:此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评审内容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息息相关。评审内容作为商务部分的企业综合实力,并非资格条件要求。本项评审内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20条第2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8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项3:此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评审内容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息息相关。相关范围及功能的软件命名,各软件企业确有不同,评委在独立评审时均会考虑此种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供应商应具备履行项目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作为一个软件企业,应为自身的发展不断研发相关行业、领域的软件产品,如果为某个项目的投标而临时研发申报,并据此质疑招标的公正性显然不合理。本项评审内容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事项4:此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评审内容作为商务部分的企业综合实力,并非资格条件要求。经查询,该证书每年获得的企业都有很多。本项评审内容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实施条例》中的第20条第6款、第2款、第3款、第8款规定。
事项5:此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评审内容为体现公平、公正,在评审内容中提供了与采购需求相关的多种业绩选择,不存在倾向性和指向性。本项评审内容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20条第2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8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决定
2021年5月8日,本机关采购办组织行业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及论证,结合调查意见,本机关认定意见如下:
1、投诉人1、2事项成立。该评分标准规定了著作权软件具体名称,具有明显指向性及倾向性。
2.投诉人1事项:第一项投诉不成立,提供事实缺乏法律依据。第二项投诉成立。评审依据要求取得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前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规定,具有倾向性。
3.投诉人2事项:第一项投诉不成立,目的为优选供应商,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第二项投诉不成立,体现供应商履约实力,目的为优选供应商,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综合以上认定意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1、本次采购结果无效;2、责令采购人依照处理意见,依法修改投诉事项中存有倾向性表述条款;3、全面审查并编制好招标文件后再行采购。
六、权利告知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