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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一、项目编号:JXGZ2021-02-1601-01、02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采购结算评审中介机构项目01包、02包
二、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卓知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水榭尚都300号9-1南座1611
被投诉人: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庐山南大道348号南昌市农业科学院大楼十楼
三、基本情况
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的委托,对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采购结算评审中介机构项目01包、02包(项目编号:JXGZ2021-02-1601-01、02)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该项目采购公告于2021年3月1日发布,采购活动于2021年3月12日开展,结果公告于2021年3月15日发布。投诉人于2021年3月17日对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3月25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经依法对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本投诉案。
投诉人称:
一、磋商当天关于01包(省图书馆新馆)项目和02包(省博物馆新馆)项目的第一轮报价、第二轮报价均未进行唱标。
二、开标当天对于其公司关于01包(省图书馆新馆)项目的第二轮报价未予认可,作废标处理。
三、02包(省博物馆新馆)项目未告知最后得分及排名。
被投诉人称:
一、磋商现场磋商小组已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环节中,针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没有实质性的变动,磋商过程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因此,竞争性磋商的第一次和最后报价不进行唱标是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
二、磋商小组认为对方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且对方公司提供的明细报价中的人员工资480元/人/月、社保30元/人/月等报价不符合项目实施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具有合理性,故磋商小组按惯例已在磋商现场告知对方公司,并要求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现场其所提供的报价情况说明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磋商小组一致认为对方公司报价不合理,故认定为无效报价。此程序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为保障服务质量和履约能力,要求供应商提供明细报价符合《政府采购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江西省内各地区均需按行政区属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未变相划定最低价。
三、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不告知未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不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经查,01包(省图书馆新馆)和02包(省博物馆新馆)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程序未规定第一轮报价、第二轮报价需进行唱标;且磋商程序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经查,投诉人在其响应文件的分项报价中,人员工资为480元/人/月、社保为30元/人/月,低于项目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投诉人现场提供的报价情况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的问题。经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相关法规中,对于告知未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没有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