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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一、项目编号:JXBJ21121303403
二、项目名称:南昌大学保卫处消防器材采购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省兆茗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翠林路326号普瑞花园6号楼
被投诉人: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1999号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公共配套中心3#商业楼店面112-113室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南昌大学的委托,对保卫处消防器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BJ21121303403)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该项目采购公告于2021年3月18日发布,采购活动于2021年3月29日开展。投诉人于2021年3月26日对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3月30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经依法对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本投诉案。
投诉人称:
一、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换药,技术参数要求提供2019年或2020年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维修)经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手提式CO2灭火器换药,提供2019年或202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经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
二、技术评分加分项:
1)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1、所响应产品整体热防护性能 TPP(cal/c㎡): ≥35.5的加2分。
2、所响应产品断裂强力:外层经向(N):≥1132的加1分。
3、所响应产品撕破强力:外层经向(N):≥210的加1分。
2)消防头盔:
1、所响应产品冲击吸收性能:高温预处理头模所受到的最大冲击力≤3255N加2分;
2、所响应产品冲击吸收性能:辐射热预处理头模所受到的最大冲击力≤3280N加1分;
3、所响应产品冲击吸收性能:低温预处理的最大冲击力≤3330N加1分;
3)消防安全腰带:产品安全腰带重量≤0.8kg加4分。
4)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1、所响应产品防砸性能静压力:≥20mm,及冲击:≥20mm 的加1分;
2、所响应产品抗刺穿性能:≥1790N加2分。
3、隔热性能(°C):≤6的加1分。
5)消防手套:
1、所响应产品阻燃性能:手套外层经向损毁长度(mm)≤50的加1分。
2、所响应产品整体热防护性能TPP(cal/c㎡):≥31的加1分。
3、所响应产品撕破强力(掌心)≥153N加2分。
6)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要求《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灭火器产品》GB4351.1-2005《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得3分,否则响应无效。
三、“商务部分 2 人员要求”:灭火器维修人员服务能力:供应商拟委派本项目灭火器维修人员中至少具有2名专业维修人员的得6分,否则响应无效。评审依据:响应文件中提供维修人员名单及供应商为其缴纳的开标前连续三个月由社保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供响应无效。在满足前款要求基础上,每增加1名维修人员加2分,最多加4分。评审依据:响应文件中提供维修人员名单及供应商为其缴纳的开标前连续三个月由社保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供不加分。
四、磋商文件中需要提供多种样品要求。
被投诉人称:
一、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消(2019)214号)(简称《条件》)中第二条规定“不得再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是指停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工作,该规定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消防产品质量认证”。而本采购项目技术参数及要求针对的是消防产品的质量,不在《条件》规定之列。
二、磋商文件评审标准加分要求均系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置,并未以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磋商文件维修人员要求均系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置,针对三个校区所需服务内容设定,商务条款质保期内供应商对“三包”服务的响应速度、维修响应时间、故障处理能力等均为衡量供应商服务能力的体现,供应商是否具备专业维修人员属于本项目的重要评审因素之一,并未以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的“从业人员”为数量要求、规模要求。另外对方公司所引用“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应急消〔2019〕214号)的通知”中规定“不得再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本采购项目要求的专业维修人员不在该规定限制之列。
四、本项目消防器材质量关系到在校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只有保证消防设施的质量,才能在源头消除校园火灾隐患。因项目性质特殊,本采购项目涉及需提供样品的产品除需提供客观材料证明符合参数要求外,也同步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该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经查,该项目于2021年3月29日进行磋商,因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于2021年4月1日发布采购终止公告。采购活动未对投诉人造成实质性影响,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