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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一、项目编号:HHZX20-168第三次
二、项目名称:江西财经大学青山园学员宿舍整体浴室安装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华彩住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黄梅县大胜工业园
被投诉人:江西华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庐山南大道1999号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公共配套中心9#写字楼304-306室
四、基本情况
江西华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受江西财经大学的委托,对江西财经大学青山园学员宿舍整体浴室安装项目(招标编号:HHZX20-168第三次)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1年3月3日发布,投诉人于2021年3月25日对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3月30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经依法对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本投诉案。
投诉人称:
一、采购人针对其质疑事项1的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没有作出合理说明;
二、采购人针对其质疑事项2的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没有作出合理说明;
被投诉人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招标公告期间对方公司对招标文件没提出任何异议,且参与了本次招标活动既视为认同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依法编制,并无任何条款违反相应法律法规,故本项质疑不成立。
二、本次招标活动全程合法合规,对方公司的质疑事项并无任何事实依据,故本项质疑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经查,投诉人的质疑事项及其事实依据均是对招标文件有异议。本项目招标公告于2021年3月3日发布,投诉人于2021年3月8日获取文件,2021年3月25日向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提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代理机构及采购人于2021年3月30日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的规定为由进行了回复。该过程投诉人未在法定质疑期内进行质疑,视为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经查,供应商的报价认定属具体评标过程,评审报告中未发现评标委员会要求鲁赫(山东)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报价作出澄清或说明等材料,该过程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