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物业服务项目(第三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吉财购投诉[2021] 3 号
一、项目编号:赣聚浩政采字[2021]001号-3
二、项目名称: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物业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霜日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七都乡邵家村委会新圩村
法定代表人:曾家明 联系电话:1371889****
被投诉人:江西聚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州区吉州大道56号桃园盛景17栋1单元1602室
联系人:刘女士 1517080****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聚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物业服务项目(采购编号:赣聚浩政采字[2021]001号-3)招标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5月24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评分办法中设置医院物业管理相关业绩属歧视性条款;
投诉事项2:评分办法中采用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打分与本项目需求不适应,属歧视性条款。
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1: 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条例司、财政部政府采购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共同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释义中,明确指出“在理解和适用本项规定上,应当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给予区别对待。一是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点行业的类似业绩或者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二是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如医疗机构的物业服务项目,由于医疗机构物业服务必须具有医疗污染物处理经验的特点,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供应商提供类似医疗机构服务的业绩。此类业绩要求,主要是从项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目的是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在实践中,对于此类业绩要求不能一刀切地认定为“特定行业的业绩”而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P78)。本项目为医疗机构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项目采购需求中有对医疗污染物处理的明确要求,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供应商提供类似医疗机构服务的业绩,以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该要求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规定。
投诉事项2: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都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改善环境,减少污染,这其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紧迫的问题就是能源问题,除了寻找新的能源,加强用能管理、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是关键的也是目前最直接有效的重要措施。节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长远发展战略,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并多次进行修订,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3月15日在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时,明确指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提出能源管理要求,不但是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双碳目标”需要,也是为落实政府采购法“保护环境”的政策要求。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专家组认为:
1、本项目招标文件的项目采购需求中有水电维修和司梯服务内容,对水电维修和司梯服务也有具体的要求,其在“零星水电维修基本要求”中,明确要求供应商“1.负责全院所有工作场所开关、灯管等安装及维修任务。2.监督全院各科室安全用电,认真做好节约用电工作。”因此,本项目对供应商提出能源管理方面的要求,不但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本项目的需求相适应,也与提供的服务质量是相关的。
2、能源管理体系有专门的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GB/T 23331标准),该质疑函中提到“能源管理体系遵循系统管理原理,通过实施一套完整的标准、规范,在组织内建立起一个完整有效的、形成文件的能源管理体系。”不但如此,能源管理体系注重建立和实施过程的控制,通过节能监测、节能技改、节能考核等措施,实现能源管理方针和承诺并达到预期的能源消耗或使用目标。在《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GB/T 23331标准)中总要求就明确提出“组织应建立并实施能源管理体系,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体系应覆盖组织与能源管理有关内部过程和外包过程。”其次,应用系统的管理方法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行为节能,进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是能源管理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规定,供应商通过《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GB/T 23331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是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一种体现,也与提供的服务质量相关。
五、处理依据及决定
2021年5月24日,本机关采购办组织行业专家对投诉内容所涉及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结合调查意见,本机关认定意见如下:
1、投诉1不成立。根据财政部国库司、条例司、政府采购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共同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P78页说明,医疗机构物业服务必须具有医疗污染物处理经验的特点,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供应商提供医疗机构服务的业绩评分。
2.投诉2不成立。1、能源管理体系有专门的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标准),目标是通过节能监测、节能技改、节能考核等措施,实现能源管理方针和承诺并达到预期的能源消耗或使用目标。本项目招标文件的项目采购需求中有水电维修和电梯服务内容,并对节约用电提出了具体要求。本项目评分办法对供应商提出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要求,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规定,同时也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相适应。
综合以上意见,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认定该投诉全部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依法驳回投诉,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权利告知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