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21-06-07]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湖财购投诉[2021]1号)
一、项目编号:JJCS2021-HK-X014
二、项目名称:湖口县第三幼儿园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哈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香江花园4栋1单元202室
被投诉人:九江市长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九江市浔阳区长盛锦江1栋2单元4楼(湖口办事处地点:湖口县力山世贸大厦往前100米(江西嘉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九江市长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经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为:油烟静电处理器设定油烟净化器(开关)符合GB/T4207-2012《固体绝缘材料耐电痕化指数和相比电痕化指数的测定方法》(投标文件提供带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原件现场查验,不提供、不满足或提供不在CMA认证范围内的视为无效),要求不合理,有指向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我局依法调取了该项目的采购信息公告、询价文件等相关资料,经调查投诉事项:该询价文件第三章清单技术参数及其他要求“本项目油烟静电处理器设定:油烟净化器(开关)符合GB/T4207-2012《固体绝缘材料耐电痕化指数和相比电痕化指数的测定方法》(投标文件提供带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原件现场查验,不提供、不满足或提供不在CMA认证范围内的视为无效)。”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投诉事项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如不服本决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向湖口县人民政府或九江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口县财政局
二0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