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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关于吉水县金滩新区二期路网绿化亮化工程项目(编号:赣法采2021DZH0026 号)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江西霜日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七都乡邵家村委会新圩村
法定代表人:曾家明
联系电话:1371889****
被投诉人:江西金法正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吉安市吉州大道6号
联系人:曾兀彧
联系电话:1397966****
投诉人对吉水县金滩新区二期路网绿化亮化工程项目(编号:赣法采2021DZH0026 号)2021年5月19日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5月25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受理对本项目投诉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1:在招标文件的技术标评中的加分项要求“1)苗木基地(5分):凭投标人自有的林权证或不动产证原件佐证评议,否则不得分。(1)投标人拥有自主苗木基地(含苗圃)面积500亩的得1分;(2)每增加300亩得1分,满分4分。”
事实依据:无。
法律依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投诉事项2:投标人自2019年1月1且至开标前获得过国家级(或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中国风景园林学会颁发的优质园林工程)铜质工程的得1分,获得过国家级(或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中国风景园林学会颁发的优质园林工程)银质工程的得2分,获得过国家级(或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中国风景园林学会颁发的优质园林工程)金质工程的得4分。凭相关证书或证明原件佐证评议,否则不得分。
事实依据:无。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投诉事项3:自2018年1月1日至开标时间截止之日内,投标人获得过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的得1分,获得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得3分。凭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原件佐证评议:否则不得分。
事实依据:无。
法律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
投诉请求:请根据上述内容依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作出满意回复。
我局调阅了有关资料后,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项目于2021年5月 21日进行招投标活动,并依法确定了中标人。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对投诉事项1:凭自有林权证或不动产证原件佐证评议是体现投标人的绿化苗木供给和养护实力以及履约能力,是投标人做好售后服务的有力保障。鉴于缺乏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对投诉人此投诉事项1予以驳回。
对投诉事项2: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目的是考核投标人的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并得到国家相关政府监督机构的肯定,并未限制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鉴于缺乏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对投诉人此投诉事项2予以驳回。
对投诉事项3:经网上查询,江西省、浙江省和广州市等地都有关于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2019年和2020年《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单公示,并且江西省政府网站于2021年4月2日还发布了《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的通知》,不存在《守合同重信用》的“名头”失去效力的说法。鉴于缺乏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对投诉人此投诉事项3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吉水县财政局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