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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关于新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教育及案管基地发电机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余财购投诉〔2021〕2号
一、项目编号:JXYH2021-NO-006
二、项目名称:新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教育及案管基地发电机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江西省博大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中大道858号
被投诉人:江西云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美林湾15栋104号
采购人: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地:新余市公安局
相关供应商:联合瓦特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李松蓢志康路65号
四、基本情况
(一)被投诉人江西云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接受被采购人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授权委托,对新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教育及案管基地发电机采购项目进行询价采购招标。询价活动于2021年5月11日在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2021年5月12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1年5月13日,被投诉人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2021年5月18日,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进行投诉。经
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投诉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所述文字在信用信息栏输入公司企业名称搜索截图全屏放入投标文件中,在标书中所提交的所有截图信息均可满足财政部财库【2016】125号文件规定,证明投诉人公司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三)被投诉人称:
投诉人因未响应招标文件第4页中的资格条件第1.9条款,其所提交供应商资格条件的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不符合要求,导致投标文件响应无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本项目询价采购文件第一章第二条第1.9条和第五章附件10资格证明文件已明确“投标供应商需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结果网页截图(截图须为整个屏幕截图)打印件加盖公章”,以及第二章第25.4条第5点“未按询价文件第五章附件10的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供应商询价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本次项目中,投诉人提交的询价响应文件中仅提交了信用中国搜索页面,并未提供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结果网站截图,未实质响应询价采购文件要求,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投标无效。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西省财政厅或新余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余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