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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9]
一、项目编号:JXYL2020-G0512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南昌市监狱监舍门改造采购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世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南昌万达城N区27#
被投诉人:江西银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会展路545号红谷城投大厦1103室
四、基本情况
江西银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江西省监狱管理局的委托,对江西省南昌市监狱监舍门改造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YL2020-G0512)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1年4月10日发布,采购活动于2021年5月7日开展,中标公告于2021年5月10日发布。投诉人于2021年4月28日对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5月6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2021年5月6日向被投诉人再次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拒收。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经依法对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本投诉案。
投诉人称:
一、江西银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拒收其“质疑函”。
二、招标代理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被投诉人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本项目招标文件已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南昌世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应两次提出针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对于南昌世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提交的质疑函,已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清楚,并告知了其投诉的权利,如对答复不满意,可以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不应再对同一问题继续质疑。
二、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发出之后,其未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未在任何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或更正公告。对方公司《投诉书》中所称“对招标文件非常大的修改”并不存在,仅为解释说明质疑内容,且该解释说明并未改变招标文件的任何条款。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江西银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拒收我司的质疑函”的问题。经查,投诉人进行了两次质疑,被投诉人对第一次质疑事项进行了逐条答复,拒收了第二次的质疑材料。采购人的情况说明中载明拒收投诉人的第二次质疑材料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二款:“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和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相关质疑处理要求的规定,被投诉人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法律依据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适用法律错误。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招标代理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问题。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出之后,未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公告,采购人的情况说明中也明确未对已公告的招标文件发出任何修改或澄清公告。另外,鉴于质疑答复内容和投诉事实依据,查实招标文件中有关UPS设备的需求已列明国家标准。且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法律依据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适用法律错误。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