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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2021年(02)号
投诉人:江西鸿飞农资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吉安市安福县蒙岗路280号 邮编:361000 法定代表人:刘胤杰 联系电话:1587969****
被投诉人:抚州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安县望族名家小区14栋2单元401室 邮编:343100联系人:曾女士 联系电话:1571207****
2021年4月29日,本局采购办受理投诉人关于“2021年设施蔬菜及果树冻害灾后恢复用商品有机肥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中天吉县政采[2020]004号)的投诉书。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条之规定,对“江西鸿飞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已质疑事项范围内提起的投诉予以了受理。受理后,我局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由:
1、投诉事项:投标企业具有排污许可证的得3分,具有排污登记备案的得1分。
2、事实依据:投诉人认为:企业排污量所对应的排污许可证可分别为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证和排污登记备案表。根据生态环境局的规定,就有机肥行业而言,上述三种情况都属于合法的有机肥生产企业,所不同的就是排污量的区别。而排污量大的企业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部分企业厂房距离居民区或者主干道较近,因此环保要求的排污量要低,根据环保实际情况要求,部分企业一次发酵只能在原料产地进行,很多公司直接在养殖场建发酵池进行发酵,等一次发酵结束达到环保及质量要求再拉回到厂里进行生产,这样排污量就小。这样的情况,就只需要办理排污备案登记就行了,也是属于环评合格的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认为此条款不仅是对合格供应商区别对待,且与采购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履行合同无关。
3、投诉请求:投诉人认为此次招标存在严重的指向性和不公平性,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和所有参与此项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请监管部门及采购方负责人就上述事项作出回复,并对投诉条款进行修改。
二、调查事实
2021年5月20日,我局采购办组织人员专门就投诉内容所涉及的环保相关政策到吉安生态环境局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我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本次招标要求具有有机肥肥料《登记证》的(详见招标文件“资格条件”)有机肥肥料生产企业,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第十条之第二十一项“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2”之46类“肥料制造2623,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25,其他肥料制造2629,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氮肥制造2621(单纯混合或者分装)”所规定的需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范围。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第二条之规定,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基于以上原因,我局认为此次招标要求投标企业具有排污许可证无可非议,并将投标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设为评分项理所应当。
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请求不予以支持。处理决定如下:依法驳回投诉,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安县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县财政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