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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乐财发〔2021〕43号
一、项目编号:JXHD-2021-XJ-01
二、项目名称:乐安县谷岗乡板岭村谷坑兴菊种植合作社烘干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良缘校具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杨梅村
被投诉人1:江西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乐安县育才路1号乐安二中前200米四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乐安县谷岗乡板岭村谷坑兴菊种植合作社烘干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XHD-2021-XJ-0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招标代理机构回复称标书要求是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故我公司经过年审的财务报表为无效,开标时期的录音录像为证,而且代理只审查了两家公司,另外两家并没有审查,在收标书去给专家评审的时候,该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只拿了另外三家公司的标书进去,声称搬不下我公司标书,当时是询价标书,都非常薄,搬不下只是理由,我公司怀疑这是一种控标暗号,那几家公司为控标和陪标公司让有关联的专家知道,故我公司觉得有失公平性,在再三确认该代理公司工作人员把我公司标书同时搬上去得不到答复的情况下,我公司人员说撤回标书保留投诉的权利。现场的录像录音为证。
二、我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代理公司提出质疑,代理公司在2021年5月18日签收,代理公司在回函中虚构事实,声称5月24日才收到质疑,超过合法质疑时间,代理公司虚构事实是为了包庇谁?(附运单签收底单)
被投诉人称:
1、当时有6家单位缴纳了投标保证金,分别为:抚州市宏辉建设有限公司、江西辉亿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乐安县鼎顺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良缘校具有限公司、江西精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乐安精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只有5家公司递交了投标文件,其中江西精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来参加投标。我们受业主委托,与业主单位一起在开标现场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本次投标的5家单位的开标现场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整个过程中,我们并未拆开投标人所递交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仅对各个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开标现场需提供的未密封的纸质材料进行核对且核对的是所有来参加投标投标单位,并非像投诉人所说只审查了两家公司。在审查的过程中发现江西辉亿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健康信息登记表,故自主放弃投标;江西良缘校具有限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只提供了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中的财务报表为年度财务报表并没有月度财务报表。我们当时并没有当场对其作废标处理,而是说等专家过来再审核,只是搬标书的时候,由于要拿的东西太多,故多分了一次搬标书,投诉人就说我们故意不拿他们标书,并自己当场撤回标书,我们也在开标现场提醒投诉人,自行撤回标书,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当时专家抽取表还未打印出来,我们并不知道评标专家组由谁组成,况且专家组成员全部都未到达评标室。故不存在让专家知道这一事实。
2、签收底单非我们本人签收,底单签收人为快递公司自行帮忙签收,并没有及时送至我们手上,造成的延误,不是我们采购代理的责任。收到质疑后,我们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在有效期内作出了回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招标代理机构回复称标书要求是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故我公司经过年审的财务报表为无效等”问题。经审查,投诉人投标时提供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在没有请专家审核其提供的财务报告是否符合资格审查条件之前,投诉人自行撤回其标书的行为属于放弃投标。另外,在开标过程中,采购代理并不存在违规操作行为。投诉人提出的此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投诉人称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未及时回复质疑的问题。经审查,质疑函收到的时间应从代理公司实际收到的时间起计算,质疑件签收人“黄女士”不能证明是代理公司员工签收,造成延误不是采购代理的责任,而且采购代理收到质疑后,按规定进行了回复,不存在是为了包庇谁,投诉人提出的此诉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政府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应驳回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乐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安县财政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