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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乐财发〔2021〕42号
二、项目名称:乐安县职业中学厚发校区办学家具采购项目采购(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城人众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金山口工业园区
被投诉人1: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小蓬莱
被投诉人2:江西省乐安县职业中学
地 址;乐安县城墙路33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乐安县职业中学厚发校区办学家具采购项目采购(第二次)(采购项目编号:CXJF-2021-JT-009-00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一、采购代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质疑,要求对其与采购人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事实依据:1、我方于2021年5月21日就本项目违规事宜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法定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合理的答复。我方只在2021年6月3日收到一份采购代理机构寄给南城人众贸易有限公司李东华的一份回复函。本公司名称为南城人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冬华。我方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所寄的资料并不是一份严谨的文件也并不是寄给本公司的回复资料。我方认为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请采购监督部门按我方质疑函中所质疑事项进行调查。1、査实投标供应商之间存在的恶意串通行为,将其列入黑名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2、采购代理机构包庇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并协助违法投标人逃避法律责任。
事实依据:1、开标现场有十一家单位参加投标,十一家单位均有打保证金并递交投标文件。签到表上有十一人签到,其中江西省云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两个授权代表签到,分别为汤晨岚与封振宇(详见签到表);2、开标现场检査响应文件密封性时,发现宜春市阅明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授权人为汤晨岚。因此,可以确认江西省云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宜春市阅明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存在串标行为。3、汤晨岚在正常签到(签到企业名称为:江西云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后将所有资料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宜春市阅明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名单登记时发现同一家单位有不同的投标人同时签到后,即时想提醒投标人汤晨岚,该行为受到其它投标单位制止后,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立刻用手机与他人进行联系,随后汤晨岚上台想更改投标人信息,该行为也被现场投标企业制止。但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却在现场称投标人紧张写错了可以进行更改。采购代理机构此时就已经想利用自己的职权包庇投标人的违法行为。4、现场签到企业有十一家,但采购代理机构却只认可十家,在现场投标企业的强烈要求下将宜春市阅明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信息补填上去。此时采购代理机构已经很明确的表达想以宜春市阅明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未签到为由拒绝其投标,而不是追究宜春市阅明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云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串标责任。这是明显协助违法投标人逃避法律责任包庇行为。5、投标供应商代表在响应文件密封表上注明宜春市阅明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云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相应违法行为时,采购代理机构明确制止,并不允许投标供应商代表注明,同时表示想要注明就取消投标供应商代表的资格不需要其签名。这是明显协助违法投标人逃避法律责任包庇行为。6、经专家评审后,认定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但是现场公示的资格评审表却只有十家企业,宜春市阅明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由开标厅抱走。但却未交由评审专家且也未对宜春市阅明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签成江西省云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有任何解释。这是明显协助违法投标人逃避法律责任包庇行为
被投诉人称:一、采购代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质疑,要求对其与采购人给予处分事项。
投诉人于5月21日通过中通快递寄出质疑函,通过中通快递单号查询显示,我方只在2021年5月29日签收了快递,我方于6月2日通过顺丰快递寄出了质疑回复函,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二、请采购监督部门按我方质疑函中所质疑事项进行调查事项。
在开标当天共有十一家单位投标人进行投标,宜春市阅明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截止时间未能按时签到,被取消了其投标资格。有十家送入评标室评审,经专家评审后,认定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而流标。宜春市阅明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授权人汤晨岚在签到过程中将自己公司名称抄成江西省云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现场修改时被其他供应商发现并制止。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串标行为有关条款规定,我方认为汤晨岚写错单位、并想修改签到表的行为不足以证明其存在串标行为,我方也没有包庇投标人的法定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质疑,要求对其与采购人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问题。经审查,采购代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质疑的回复,投诉人提出的“对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请采购监督部门按我方质疑函中所质疑事项进行调查”的问题。经审查:1、关于投标供应商之间存在的恶意串通行为的问题,投诉人提供的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的依据,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有关串标行为情形,不足以证明投标供应商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2、关于采购代理机构包庇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并协助违法投标人逃避法律责任的问题。该项目流标由评审专家确定,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也不足以证明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包庇投标人的行为。该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1号)第二十九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应驳回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乐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安县财政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