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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定财购〔2021〕17号
定南县财政局关于冬春救灾物资项目(编号:ZYF2021-DN-J001)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江西金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小兰 电话:1991471****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客家大道178名鑫苑B2栋12#商铺
被投诉人1:中元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存钦 电话:0394-8368806
地址:定南县巴黎印象18栋三层商铺315
被投诉人2:定南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何启玫 联系电话:0797-4291383
地址:定南县教育路
投诉人认为冬春救灾物资项目(编号:ZYF2021-DN-J001)的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6月7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依法对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在该项目的投诉书中称:
投诉事项1:竞谈文件第一章三、采购项目需求:6、技术规格及要求:防寒服样品要求:注:开标时需提供防寒服1件(含外包装)作为技术参数佐证依据,投标人提供的样衣需根据以上衣服的工艺尺寸进行制作。
被投诉人称:
一、本项目竞谈文件第一章三、采购项目需求;6、技术规格及要求;防寒服样品要求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因素。主要原因是:
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的样品,佐证供应商所投产品是否符合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技术参数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需提供的样品,已经明确“投标人提供的样衣需根据以上衣服的工艺尺寸进行制作”,本项技术参数中,已对工艺尺寸进行了要求,供应商根据要求进行制作即可;工艺尺寸如:衣长、胸围、下摆、重量等,用测长度、重量的工具即可直观且准确地作出判断,故不存在未明确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一说。
3、经核实,从提供样品工艺尺寸到制作完成,期间快则一天,慢则三天,且在在明确工艺尺寸要求前提下,均可制作。
经调查:
一、响应文件要求提供样品,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之规定。防寒服(含外包装)的款式等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交货验收时也有一个直观的参照,采购文件也明确了样品的工艺尺寸制作标准,投诉人对提供样品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二、响应文件要求提供样品,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防寒服为常用救灾物资,样品的工艺简单。8家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有3家以上响应供应商的样品符合要求,且8家响应供应商均未对样品提出质疑,投诉人对提供样品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我局处理决定如下:驳回投诉人江西金邦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诉,该项目采购活动继续进行。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定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南县财政局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