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21-07-09]
投诉处理决定书
崇财购诉字【2021】2号
一、项目编号:GZBT2021-CY-G001
二、项目名称:崇义县民政局采购崇义县合江口骨灰盒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景德镇市浩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张维
授权代表:申屠权 1586814****
联系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鲇鱼山镇新桥村委会
被投诉人:江西省老匠人工艺品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龚昊 1816602****
联系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仁首镇朝阳居委会小区1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崇义县民政局崇义县合江口骨灰盒采购项目(采购编号:GZBT2021-CY-G00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6月22日向我局进行投诉。我局受理该项投诉后,向投诉人发送了《投诉受理函》。我局依法对被投诉人的书面答复和本项目采购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我公司(投诉人)对赣州博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不满意。
事实依据:投诉人在知晓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后,于2021年5月21日向代理机构(赣州博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出质疑函,代理公司(赣州博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向我公司发出“补充材料告知函”的情况下,于2021年5月31日向我公司发出质疑回复函,具体内容为“质疑缺乏事实依据,驳回质疑”的答复。
投诉事项2,对于中标供应商(江西省老匠人工艺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投标人生产的石质骨灰盒或者陶瓷骨灰盒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得4分。评审依据: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佐证,原件现场核查。”佐证材料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投诉)。
事实依据: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标准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或工程师的单位编制的报告,内容较多,而我公司员工在评标结束后,拿回原件时发现江西省老匠人工艺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才两页,明显存在作假;且报告需要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投标人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局)的批复文件为准。未经批复的项目一律视为环保手续不全。
(2)我公司(投诉人)员工在评标结束后,拿回原件时发现江西省老匠 人工艺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才两页,明显是虚假文件,并无盗取商业机密的行为,只是维护政府采购环境及国家利益不被侵害。
(3)我公司(投诉人)于2021年6月3日聘请律师对江西省老匠人工艺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取证,2021年6月8日宜春市靖安生态环境局给出答复“江西省老匠人工艺品有限公司确实未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具体有录音为证。
被投诉人称:
质疑供应商需提供质疑事项的证明书面材料及代理律师调查取证的证明材料。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事实依据;第(五)款,必要的法律依据;我公司(赣州博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认为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中未提供事实依据及必要的法律依据,“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和必要的法律依据,驳回质疑”的规定,驳回质疑人的相关质疑。
五、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
经调查,崇义县民政局采购崇义县合江口骨灰盒采购项目(采购编号:GZBT2021-CY-G001)预算价为365180.00元,于2021年4月15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开招标采购公告,5月17日项目开标,5月1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江西省老匠人工艺品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298500.00元。投标人景德镇市浩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5月21日向赣州博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交质疑函,赣州博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5月31日对质疑内容进行了回复。我局于6月28日组织专家、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进行了投诉事项专项论证,于7月6日组织专家、代理机构进行了投诉相关事项二次专家论证。
投诉事项2,经核实江西省老匠人工艺品有限公司未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相关证明材料”,该投诉不成立。经审查江西省老匠人工艺品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该文件未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生产的石质骨灰盒或者陶瓷骨灰盒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得4分”的相关证明材料。在综合实力得分中所得4分属于不合理得分,应予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崇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崇义县财政局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