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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关于对吉安市吉州区城市管理局“吉州区城北片区绿化管护区域白蚁、红火蚁防治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赣企恒政采字【2021】19号
二、项目名称:吉州区城北片区绿化管护区域白蚁、红火蚁防治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安市名捕白蚁防治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平都镇大市场路200号
联系人:周小辉
联系电话:1517965****
被投诉人1:吉安市吉州区城市管理局
地 址:吉安市吉州区石阳路8号(青石街菜市场旁)
联系人:兰女士
联系电话:1360796****
被投诉人2:江西企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吉安市吉州区白鹭苑二期一栋二楼
联系人:曾先生
联系电话:0796-8226866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企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吉安市吉州区城市管理局吉州区城北片区绿化管护区域白蚁、红火蚁防治项目(项目编号:赣企恒政采字【2021】19号)招标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6月24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响应人有为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前例的且承诺成交后为本项目新增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的得5分评分依据提供之前为员工购买的保单、发票及承诺书原件”。三种同时设置不合理不科学。得分不合理。
投诉事项2:“GB/T27922售后服务评价服务水平达到五星得3分,四星得2分,三星至一星得1分;SB∕T 10595-2011行业经营服务专业资质证书得3分。响应人具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加5分。农药经营许可证”设置不合理与项目无关联。
投诉事项3:吉州区城北片区绿化管护区域白蚁、红火蚁防治项目评分条件证书与项目白蚁、红火蚁防治毫无关联,应加强国家评定的白蚁、红火蚁防治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参与评标。设置与项目主体有关联的证书。
被投诉人称:
事项1: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首先,对于贵公司提出的“施工前购买雇主责任险不可以吗?”这一说法的回复当然是可以的,文件中评分项设立的是“响应人有为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前例的且承诺成交后为本项目新增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的”若贵公司成交后拟派过来服务的的是原公司老员工,已购买雇主责任险的,当然可以是施工前了,请贵公司充分阅读并理解磋商文件内容。
其次,对于贵公司提出的“如果是公司正式员工公司已帮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还有是他大额商业工伤、安全险种都高于雇主责任险难道不合理吗?响应人有为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前例也有能是过期险种”这两个说法,设置“购买雇主责任险”该险种,若响应服务商有该险种购买前例,说明服务商之前可能具有类似业绩,能侧面反映出服务商的服务水平且公司能力。
该条评审项的设立,既没有限定供应商的规模,又无限定特定行业等情况,都是通过业主、专家及各方协商沟通,为能找到更好的更具有能力的服务商来设立的,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何来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这一说法。
事项2:首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中并未明确“第三方机构颁发的证书能否作为评分项”。“GB/T27922售后服务评价服务水平、SB/T 10595-2011行业经营服务专业资质证书”该两项证书均是国家认可的,均可在国家认监委官网查询,该两项证书的设立均是对供应商管理能力及实力的认证,反映的是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能力,与本项目采购也是相匹配的并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
其次,本项目白蚁、红火蚁防治均涉及到用药这一块,文件中也有列出部分供参考的药品清单,“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设立,若服务商具有这个证书,均是有更强且更好的服务能力的表达,不存在该评分项设置不合理与项目无关联这一说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事项3:综上两条答复所述,本项目评分项的设立均是通过业主、专家及各方协商沟通,为能找到更好的更具有能力的服务商来设立的,且并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市场上证明服务商能力的材料数以百计,不可能全部放上去。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1年6月24日,本机关采购办组织行业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及论证,调查意见为:
1.关于投诉1
意见:作为专业服务商,须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为本项目提供专业服务,磋商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为雇员购买保险不违背法规,但指定“雇主责任险”具有一定的倾向性。
建议:调整或者删除。
2.关于投诉2
意见:1)GB/T27922售后服务评价为国家认监委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GB-T27922标准进行的认定,根据财政部的指导意见:①不在国务院的取消认可范围②与本项目的服务相关③大多数供应商具备具有竞争性④不涉及到企业规模。因此,此投诉不成立。2)SB/T10595-2011行业经营服务专业资质证书问题该行业经营服务专业资质证书为清洁行业的行业经营服务规范,与提供的货物及服务的质量无关,此投诉事项成立;3)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问题: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本项目服务供应商是否具有农药经营许可并不涉及是否违背《农药经营许可经营管理办法》,也与提供的货物及服务质量关联度不大,此投诉事项成立。
建议:此投诉予以支持。
3.关于投诉3
意见:该投诉内容没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如若建议"应加强国家评定的白蚁、红火蚁防治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参与评标",应属投诉请求内容。
建议:此投诉不予采纳。
基于专家以上意见及采购办调查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2、投诉事项1,2,建议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
吉安市吉州区财政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