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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浔阳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 诉 人:南昌江鑫布业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东湖区苏圃路145号1栋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筱琼
电 话:1397095****
邮 编:330005
被投诉人:九江务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九江市柴桑区庐山南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韩海秀
采购项目经办人:陈春林
电 话:1807022****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2021年6月2日对“浔阳区区直学校校服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JWS-2021-CS001-2(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6月15日向浔阳区财政局(以下简称:本局)提出投诉。
投诉人认为“1、招标公司与采购人坚持认为项目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明显违法;2、要求投标人必须将每一款实物样服的制作面料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交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是无理要求事情;3、要求投标人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委托单位需注明浔阳区教育局,是不合乎常理的事;4、质检报告的出具时间,要求必须在本次采购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到投标截止时间之间,否则该质检无效,则投标人的投标做无效处理;5、评审依据中样服送检检验报告,要求同一个样服的所有检测项目必须在一个报告中体现,和要求检验报告原件与正本装订在一起。”
诉求:“停止项目后续的一切招投标活动,修改和取消招标文件不合理的要求,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重新开标。”
三、调查情况
本局接到投诉后于5个工作日内及时对投诉进行了初审,根据初审结果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受理后及时向浔阳区教体局和九江务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发出了《投诉书》副本及《投诉答复通知书》。本局进行了调查取证,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专家评审意见、评标报告、质疑和质疑答复的相关材料等进行全面审查。
本项目第一次招标于2021年4月29日发布磋商公告,5月12日开标,总共5家投标人参加投标,其中2家投标人不响应售后要求,1家投标人的样服内包装制作企业标识,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项目流标。第二次招标于2021年5月14日发布磋商公告,5月27日开标,共计5家投标人参与投标,其中一家投标人未全部响应商务要求,其他4家资格均符合,竞争性磋商后,经磋商委员会一致评定,确认“斯沃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开标当天代理机构收到南昌江鑫布业有限公司质疑,6月2日代理机构对质疑进行了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代理机构、采购人作出的说明,结合你公司的质疑、投诉及举证材料,以及本局的调查取证结果,并经我局详细核查,针对上述事项回复如下:
事项1.“招标公司与采购人坚持认为项目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明显违法。”经调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上述规定明确了财政性资金,从资金性质上解决了政府采购范围的问题,对于需要以资金性质来界定是否政府采购项目提供了法律依据,理顺了在资金性质上区分政府采购项目和非政府采购项目的关系,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适用问题。总之,能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接受本局的政府采购监管,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是全方位的。因此,本项投诉成立,本局予以支持。
事项2.“要求投标人必须将每一款实物样服的制作面料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交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是无理要求事情。”经调查,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的,可以要求提供样品。所谓“主观判断”,就是需要通过感官认知对客体进行判断,一般适用于特殊定制的产品。在通用产品、标准产品的采购项目中一般不应要求提供样品,但可以要求提供照片、检测报告等;一般不要求供应商提供大型成套产品的样品,但可以要求提供主要材料、备件的样品,或者实物图样、模型等。对于服装、家具、印刷品等采购项目,如果不能以书面方式描述需求等,则可以要求提供样品。据从市质监局获悉,校服可能存在化纤成分过高、涂层含“毒”、绳带伤人等危险,家长可监督学校送检 ,我市中小学也推广实行了“双送检”制度。即在严格供货企业送检基础上,学校也应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学生作为特殊群体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就该项目的每一款实物样服的制作面料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交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是执行2015年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GB/T 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的规定,更是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任的做法。因此,本项投诉不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事项3.“要求投标人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委托单位需注明浔阳区教育局,是不合乎常理的事。”经调查,要求投标人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合理,如果是复印件的话变数太大真伪不利于掌握,供应商参加的是浔阳区教体局委托九江务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区直学校校服供应商采购项目,提供针对该项目名称的样品检验报告为合理要求。本次采购磋商文件中对校服面料的品种、使用说明、纤维成分及含量、甲醛含量、pH值、耐水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摩擦色牢度、耐皂洗色牢度及有害物质(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等)均做出明确规定,提供采购人名义送检样品的检测报告,是为避免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造成提供的校服不合格甚至有害物质超标给学生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经咨询几家投标人,了解到各检测中心均是按照送检申请单上申请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并出具真实的检测报告,同时按照申请单上填写的送检人信息填写送检人,不需另行提供委托书,且所有投标人也均未要求采购人提供送检委托书,自行到检测中心完成送检工作,并按磋商文件提供符合文件要求的检测报告。因此,本项投诉不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事项4.“质检报告的出具时间,要求必须在本次采购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到投标截止时间之间,否则该质检无效,则投标人的投标做无效处理。”经调查,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质检报告的出具时间必须在本次采购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到投标截止时间之间合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符合87号令第二十二条 “……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赣财购〔2016〕25号第四十五条“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采购文件如需提供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的,应充分考虑供应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的制作、运输成本以及评审场地限制等因素。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并在评审过程中对所有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进行查验……”规定。因此,本项投诉不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事项5.“评审依据中样服送检检验报告,要求同一个样服的所有检测项目必须在一个报告中体现,和要求检验报告原件与正本装订在一起。”经调查,要求同一个样服的所有检测项目必须在一个报告中体现,和要求检验报告原件与正本装订在一起是合理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符合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一个报告中体现有利于对同一个样服的佐证;有利于评标委员会对标书的评审;有利于招标后期的归档查找;有利于上级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因此,本项投诉不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南昌江鑫布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五项投诉只有一项属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成立其他四项均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浔阳区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浔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浔阳区财政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