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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高财购诉〔2021〕2号
高安市财政局关于江西秉禧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高安市生活垃圾分类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秉禧-GAZJ2021040218)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名称:高安市生活垃圾分类服务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深圳市华力尔环保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大庙新区6巷20号
法定代表人:吴剑 联系电话:1351090****
授权代表:吴志刚 联系电话:1387955****
被投诉人:江西秉禧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高安市瑞阳西区27栋501室
联系人:严维 联系电话:1350795****
三、基本情况
江西秉禧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高安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对高安市生活垃圾分类服务项目(秉禧-GAZJ2021040218)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招标公告于2021年5月19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采购活动于2021年6月8日在高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投诉人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6月10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6月17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
投诉事项 1: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 采购需求要求2.7“报价要求:本项目设备配备清单最低要求为项目最低配置数量及标准,如本项目购置设备设施配备清单最低要求的设备设施产生的费用低于本项目投标总金额的20%,投标人的投标金额中应预留足够费用按以招标文件要求另外进行设备设施采购投入使用,直到投入设备设施总金额费用不低于本项目投标总金额的20%(设备设施金额计算方式需提供采购设备设施采购合同和正规发票进行证明并用采购人进行核实并验收),需另外采购的设备设施具体数量应按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而定,所有投标人须提供相关承诺函进行承诺,否则投标无效。(本项目所有设备设施工作人员工资、积分兑换品等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应折算在服务费中)”。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已提供相关承诺函,评委询标时,我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找出相关承诺函出示给评委,同时,评委还是要求另外补充一个承诺函,我公司在其要求范围内已提供给评委,并且我公司商务条款承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且对这一条进行了相应的承诺。
投诉事项2:高安市生活垃圾分类服务项目2021年06月01日发布第二次答疑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延期开标时间。影响我公司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诉事项3:评标过程中,有位评委晕倒中暑,救护车来到现场,中间是否停止评标?中间发生一些什么情况,我们对此特别好奇,是否和这个项目中标有关?
投诉事项4:开完标后,我公司前去招标代理公司询问开标中标结果,招标代理公司竟然回复该项目负责人严维一个礼拜前已经离职,这让我公司非常不解,一个已经离职的人为何还会在现场组织开标?
投诉事项5:江西硒泉建设有限公司资格审查都没通过,并且在监控下已经宣布取消投标资格并且拿走了标书资料和CA锁,在招标代理公司竟然看到评标结果江西硒泉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名,这让我公司对评委的做法非常不解。
投诉请求:对该项目进行重新评审或作废标处理,重新招标。我公司对招标代理公司请求赔偿该项目废标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被投诉人称:
关于投诉事项1,在评标过程中,评委在深圳华力尔环保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和江西安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未能找到相关承诺函,为郑重起见,安排了两位专家对以上两家公司的代表进行询问,事实上也没有找到,并非投诉中所言在标书中找到了相关承诺函并出示给评委看,投诉与事实不符。现场评委也没有提出要求以上两家投标方另外补充提供承诺函的要求,与事实不符。
关于投诉事项2,我公司6月1日发布第二次答疑,只是针对2.7内容提示按招标文件为准,招标文件并未做任何实质性内容修改,并不造成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
关于投诉事项3,由于评标时间过长,时近午饭时间,评委们暂停了评标在现场吃工作餐,饭后一名采购人代表发生晕倒的意外,我们进行了应急处置,呼叫了120到达现场进行救治并将其抬离现场,由于缺少一名评委,评标无法继续进行,经请示后补充了一名评委后对该项目进行重新评审,使评标得以正常进行。
关于投诉事项4,严维是公司法人,秉禧公司为招标代理公司,属于第三方中介机构,非项目实施单位,不存在有项目负责人之说,公司人员的离职与否属于代理公司内部事务,并不影响对该项目的招投标。
关于投诉事项5,此项目为电子化公开招标项目,深圳华力尔环保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及的江西硒泉建设有限公司资格审查时就打了文件未密封评标报告显示了资格审查未通过。最终江西硒泉建设有限公司也并未进入评标,至于深圳华力尔环保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及的江西硒泉建设有限公司得第四名是报价得分系由评标软件系统自动生成,并非人为因素造成。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第二章“7-7.投标人的资格声明3”已经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设置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商务条款“2.7报价要求”要求投标人对项目所需设备“提供相关承诺函”进行承诺。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中将第五章商务条款的全部内容作为评审因素设置。招标文件存在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经查,项目招标代理于6月1日发布的、内容为“第六章评标标准,技术评审2.7内容按招标文件为准”的答疑澄清公告,不会影响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间,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的问题。经查,评标过程中,有位评委突发疾病晕倒后被医院接走,评标过程暂时中断,经报告并及时更换评委后评标继续。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四的问题。经查,代理机构江西秉禧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严维已于6月4日与江西秉禧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正式解除了劳动关系,其已不属于该公司的员工,不能代表江西秉禧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或参与该项目开评标活动,代理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五的问题。经查,开标现场,江西秉禧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在宣布取消江西硒泉建设有限公司投标资格后,仍将江西硒泉建设有限公司的数字证书(CA锁)进行了解密,导致评标报告中出现了江西硒泉建设有限公司价格分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一、四、五成立,投诉人投诉事项二、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废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财政局或高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安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