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公安局全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天网六期后端项目人像识别软件系统(招标编号:赣中经政采字2021-5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1-07-23]
吉安市公安局全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天网六期后端项目人像识别软件系统(招标编号:赣中经政采字2021-5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吉安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天网六期后端项目人像识别软件系统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赣州卓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营角上60号3号楼2单元203室
授权联系人:沈盈盈 联系电话:1369800****
被投诉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州区吉州大道66号宜家公园北大门
联系人:李先生 1897069****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中经国际招标集团公司代理吉安市公安局吉安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天网六期后端项目人像识别软件系统(招标编号:赣中经政采字2021-5号)招标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7月7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事项1:支持可管理的摄像机数量不少于500万个。支持单个人脸注册库支持建库照片数量不小于15亿张。支持人脸图片建模速度不小于5000张/s。支持平均每张人脸图片的人脸特征值文件大小<0.5KB。全部满足得2分。(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2. 5)
事实依据:吉安市前端摄像机数量远远达不到500万个,这个要求没有意义,不符合实际情况。地市级别不可能达到这个规模,更没有必要拿这一点作为加分条件。即便达到这个指标,对系统的适用也没有任何帮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事项2:完成与部“重要特殊③”库特征值比对,轨迹上报及分发,以及与之相关应用建设,所投品牌算法必须与公安部可供下发的特征值(算法)一致。(招标文件第55页(二)软件清单公安网人脸解析应用第59项)
事实依据:江西省“重要特殊③”库特征值比对模式为地市比对,通过省公安厅平台汇聚比中结果到公安部,目前江西只有海康和依图在省公安厅有平台,其他生厂商不满足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项3:未来两年内,根据建设方实际新增路数的视频流解析需求,免费提供增量的视频流解析算法服务授权(含公安网和视频专网中的需求)。(招标文件第55页(二)软件清单一,视频专网人脸解析应用第1项第4、点)
事实依据:免费提供增量的视频流解析算法服务授权(含公安网和视频专网中的需求)数量不明确,作为厂商无法评估成本和进行报价,给项目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成本评估不清对厂商未来的售后服务也会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
事项4:未来两年内,根据建设方实际新增路数的人脸解析需求,免费提供增量的人脸结构化比对算法服务授权(含公安网和视频专网中的需求)。(招标文件第55页(二)软件清单一,视频专网人脸解析应用第2项第4点)
事实依据:免费提供增量的人脸结构化比对算法服务授权(含公安网和视频专网中的需求)数量不明确,作为厂商无法评估成本和进行报价,给项目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成本评估不清对厂商未来的售后服务也会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
事项5:未来两年内,根据建设方实际新增路数的人脸解析需求,免费提供增量人像卡口数据归档计算许可授权(含公安网和视频专网中的需求)(招标文件第55页(二)软件清单二,公安人脸解析应用第20项第3点)
事实依据:免费提供增量人像卡口数据归档计算许可授权(含公安网和视频专网中的需求)数景不明确,作为厂商无法评估成本和进行报价,给项目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成本评估不清对厂商未来的售后服务也会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
事项6:在五年服务期内,除合同已有模型之外配合甲方研发不少于 100 个智能应用模型,模型需求提出后,20天内完成研发,并验收通过(招标文件第55页(二)软件清单二、公安人脸解析应用第67项)
事实依据:除合同已有模型之外配合甲方研发不少于 100 个智能应用模型,100个模型描述不清楚;是什么样的模型。模型需要在什么场景下使用,需要具备什么功能,需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验收标准是什么等等。
事项7:中标后五年内按吉安市公安局人脸应用需求进行定制化开发,不再额外收费。(招标文件第65页10.其他要求(4)项)
事实依据:中标后五年内按吉安市公安局人脸应用需求进行定制化开发,定制化开发内容不明确,工作量无法评估,为项目交付、验收和售后服务埋下隐患,增加了项目风险。
事项8:1.汇聚分发过程能够实时响应,250ms内完成人像数据的同网汇聚分发,在500ms内完成人像数据的跨网汇聚分发。通过多类数据接口,实时接收专项视图平台及区、县级资源库(人脸应用、车辆二次分析平台、通用结构化等)汇聚的人像数据,实时分发到公安网图像大数据应用系统;2.公安网各类人像应用、视频专网各类人像应用、政务外网社会治理各类图像应用通过调用视频专网算力算法资源,请求及接受时间同网不超过200ms,跨网不超过400ms;(招标文件第54页二,采购要求(一)实时性要求第1.和第2.项)
事实依据:此1和2.两项涉及到跨网的要求时间无法保证,因为跨网涉及到与网闸厂商对接,很大一部分工作量在网闸厂商,也取决于网闸厂商的配合程度。
事项9:投标人具有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人每提供一个证书的得0.5分,最高得2分(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3. 1)
事实依据:这些证书在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本、规模、效益等方面普遍都有限制,如设置为加分项,对中小企业、新企业等无法获得此类证书的是实体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事项10: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及系统培训方案,方案全面、 合理,可行性强的,得 2分;方案较全面、合理,可行性一般的,得 1 分;方案较简单的,得0.5分。(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3.4)
事实依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法律依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事项11:被投诉人以递交质疑函期限已过为由,书面未按质疑函内容进行回复。
被投诉人答复:
事项1:该条件并非资格或者符合性要求,本次招标为软件开发项目,运维期是五年,采购人是根据目前已部署情况以及今后的整体规划设置该评审因素,在未来五年的运维过程中供应商需要不断地对采购单位所要求的硬件设备完成对接。供应商具备该项能力,是对于以后履行合同能力更好的保障。
事项2:该项是采购人对于今后开展工作实际的战略需求,本项目并未涉及到省厅的部署问题,目前公安部至少有9个不同的特征库均可满足该项采购需求,并未限制任何供应商与之创建或者对接,不存在任何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况。
事项3:该质疑事项属于对采购需求询问的内容。本次招标项目不仅仅是软件开发,还要求的是今后五年的运维服务。在开发以及运维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供应商应评估成本进行报价,需要把这些因素估算在内。
事项4:该质疑事项属于对采购需求询问的内容。本次招标项目不仅仅是软件开发,还要求的是今后五年的运维服务。在开发以及运维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供应商应评估成本进行报价,需要把这些因素估算在内。
事项5:该质疑事项属于对采购需求询问的内容。本次招标项目不仅仅是软件开发,还要求的是今后五年的运维服务。在开发以及运维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供应商应评估成本进行报价,需要把这些因素估算在内。
事项6:该质疑事项属于对采购需求询问的内容。本次招标项目不仅仅是软件开发,还要求的是今后五年的运维服务。研发不少于 100 个智能应用模型,是需要供应商在运维过程中与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不断完善开发,达到更新系统的目的。
事项7:该质疑事项属于对采购需求询问的内容。本次招标项目不仅仅是软件开发,还要求的是今后五年的运维服务。在开发以及运维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供应商应评估成本进行报价,需要把这些因素估算在内。
事项8:该质疑事项属于对采购需求询问的内容。1、采购人对采购目标提出要求是符合法规要求的并且是采购人出于实战需求,与采购实际情况相符;2、采购人只是对采购目标提出要求,如何实现是由中标供应商完成,采购人科根据中标供应商的需要出面提供协商与支持。
事项9:认证证书均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且与提供货物的服务质量相关,且认证均不涉及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本等规模条件,不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项10:分值的设置已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进行了对应,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决定
(一) 2021年7月6日,投诉人就投诉事项6的相关情况到本局采购办咨询,采购办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后,责令被投诉人立即改正,及时依法回复。
(二)2021年7月14日,本机关采购办组织行业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及论证,调查意见为:
事项1:经询问采购人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应与业主实际需求相适应,理由为:1、参数对应软件的使用范围不仅仅为天网六期的摄像头,还包括天网1-5期原来的和目前使用的监控点及今后五年内扩展增加的监控点;2、在运维期结束后,该软件还将进一步扩展,将继续发挥应有作用。
事项2-10:同意被投诉人质疑函答复意见。
结合以上调查事实,专家组认为:投诉书中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综合专家调查意见,本机关认定:专家组及被投诉人对投诉1-10事项的回复及调查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合法合规,投诉1-10事项均不成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1、依法驳回投诉,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2、针对投诉事项11情形,给予被投诉人警告处分,责令加强学习并规范执业,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五、权利告知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