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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赣财购投诉〔2021〕26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JXZR2020-G1101-01-2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广告监测系统建设应用开发服务采购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街道6号院2号楼(360大厦)
被投诉人1: 江西中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545号红谷城投大厦11层
被投诉人2: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中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江西省广告监测系统建设应用开发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ZR2020-G1101-01-2)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1年5月17日发布,采购活动于2021年6月8日开展,中标公告于2021年6月11日发布。投诉人于2021年5月24日对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6月1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经依法对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本投诉案。
投诉人称: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三部分商务条款:“9.6为保持广告监测工作的公正性,投标人及其参股公司不得有广告经营相关项目。(出具承诺函,加盖单位公章)”的要求不合理。
二、招标代理单位对我方质疑函的答复未加盖招标代理公司公章,其认为构成未在规定时间内给与有效答复。
被投诉人1称:
本项目所需的“广告监测系统建设应用开发服务”是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省政务云,利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化基础,构建全省广告监测系统,开发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广告监测子系统、互联网广告监测子系统、户外广告监测子系统、广告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广告线索处置子系统、广告监测数据展示子系统、购买采集终端硬件设备等,整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本级、11个地市、100个区(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业务。本项目要求“投标人至少投入5名广告监测人员到采购人指定的地点参与广告监测系统建成后的运营服务工作,主要从事疑似违法广告的识别及初步筛选工作,至少保证省市两级的电视广播实现24小时不间断监测,县级媒体和互联网媒体每周监测不少于3天。”若投标人及其参股公司具有“广告经营相关项目”则投标人及其参股公司相关广告业务也涵盖在本项目监测范围内,若此类投标人成为中标供应商,则有可能影响监测数据的公正性。质疑事项不成立。
被投诉人2称: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及其参股公司不得有广告经营相关项目,是出于保持广告监测工作公正性的合理需求,排除具有广告设计、制作、代理等经营服务项目的单位,属于符合采购目的与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制,不存在投诉人所称“排除范围过于广泛从而排除合格投标人”的排他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经查,本项目广告监测系统的采购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运用信息系统和设备,从而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经营等行为。如果广告经营服务(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等服务)与提供广告监测服务之间存在利益关联,不能保证监测数据的公正性。招标文件设置符合性要求“为保持广告监测工作的公正性,投标人及其参股公司不得有广告经营相关项目。(出具承诺函,加盖单位公章)”,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采购需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经查,被投诉人1于2021年6月1日对投诉人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但质疑回复函未加盖被投诉人1的公章,投诉事项成立。但鉴于此投诉事项与本项目实质性采购内容不相关联,且不影响采购结果。对于被投诉人的违规行为,本机关将另行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