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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机械式立体停车库设备采购项目
(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吉财购投诉[2021]7号
一、项目编号:JALL2021-C003-2
二、项目名称:吉心人民医院机械式立体停车库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
投诉人: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高新技术园怡丰工业区B区
授权代表:郑通 联系电话:1357606****
被投诉人:吉安庐陵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造价编审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州区大桥西路21号三楼309室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 1397069****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吉安庐陵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造价编审有限公司代理吉心人民医院机械式立体停车库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采购编号:JALL2021-C003-2)招标文件及评标过程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7月19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没依法受理质疑函。以投诉人被要求完善后的质疑函递交时间超出质疑法定时限为由,不依法受理并答复质疑事项。
投诉事项2: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机械式立体停车库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项目编号:JAL2021-003-2】项目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内容设定的技术参数要求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及采购要求】中(一、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及收费管理系统、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及采购要求】中(二、技术要求及其它要求)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及收费管理系统和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第五条(评分细则)技术部分视频监控系统及收费管理系统互相存在矛盾和错误。2、本项目招标的机械车库属于起重设备,用于解决医院停车难的情况。车牌识别摄像头、变焦网络摄像机、网络硬盘录像机UPS主机、和POE交换机等,这个属于机械车库的非核心产品零部件,每个部件有十多种同类型产品可以选择用于本项目使用,根据本项目多次招标文件(【项目编号:JAL2021-C003-2、JALL2021-C003、JAL.2020-19-2】)评分要点和评审内容描述技术方案,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不是机械车库对应设备部件使用要求和特征,以上零部件描述的技术不符合机械车库使用和设备的工作原理。3、第三章【采购需求及采购要求】中(一、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收费管理系统和机械车库管理系统中提供部件功能/性能/规格参数不符合本项目垂直升降类智能立体停车库。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3:评标委员会以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扫描件或网页截图理由而判定废标的理由不合法。
四、处理依据及决定
2021年7月21日,本机关采购办组织行业专家组对投诉内容所涉及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意见如下:
专家组对项目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阅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评审材料、质疑函及其回复函,问询了采购人代表及其项目代理机构代表,经充分讨论,形成以下意见。
1、投诉事项1:投诉函已受理,该投诉事项不再存在。
2、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一)所投诉的事项为项目采购需求的内容,依据政府采购有关法规,采购需求是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
(二)视频监控系统及收费管理系统属于采购需求内容,直接关系到立体车库的取车速度、运转效率、车库安全等,是本项目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与项目的采购需求和合同履约密切相关。
(三)评审因素涉及的参数和功能,市场上有多家供应商的产品都符合要求,没有倾向性、特定性,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评审依据所要求的检测(验)报告是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应。
3、投诉事项3:不成立。
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液晶显示器属于国家强制节能产品。根据招标文件总则第8.4.5条款“如属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有清单页的扫描件或网页截图,并提供证书扫描件”(第17页),供应商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响应。经查询评标资料及投标文件,三家被询标且被废标的公司有关情况为:北京鑫华源有限公司所投显示器未按以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唐山通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所投显示器未按以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投诉人(即: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所投的A?库显示器E2417H型号未按以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根据以上事实,调查组故认为原评标委员会做出的对相关投标人无效投标的决定是正确的。
综合专家调查组意见,本机关认定:专家调查组对投诉事项的调查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合法合规,投诉2、3事项均不成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1、依法驳回投诉,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2、针对投诉事项1情形,对被投诉人予以警告,责令加强学习并规范执业,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五、权利告知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