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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东财购投诉[2021]4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XHT2021-DX-004
二、项目名称:抚州市东乡区应第七中学教学及办公设备采购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城县兴发校具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祥岗路1号(邮编:344703)
被投诉人1:江西宏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东乡区新龙花苑5-1商铺
被投诉人2:抚州市东乡区第七中学
地 址:抚州市东乡区第七中学
四、基本情况
江西宏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东乡区第七中学的委托,对教学及办公设备(招标编号:JXHT2021-DX-004)进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投诉人对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经依法对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投诉人称招标文件P50-53页的样品要求违规。
2、招标文件P57页商务评分第一条将设备设为评分项违规。
3、倾向于本地一家叫“唯妮尔”家具企业。当时质疑这点代理一意孤行,拒不改正。
4、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财政监管部门对采购中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理,维护所有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否则本公司将进一步投诉到更高级别的纪委监委部门。
被投诉人称:
1、招标文件技术清单中要求提供的样品都是本次采购计划中的核心物品(核心物品是指物品数量较多或对材质或性能要求较高的产品)且明确了制作标准和要及评审方法。采购方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作为技术参数的佐证,是采购方对质量的客观要求,也是杜绝供应商虚假响应投标的常用办法,要求提供相应的样品来证明自己的产品能够符合采购需求,作为中标后供货时的履约验收的参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和《江西省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专家可根据采购清单中需提供样品的详细参数来判定样品的合格与不合格,招标文件采购清单中未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所以无需提供检测报告佐证。采购方为减少投标供应商的成本,只要求投标人提供本项目采购数量较为多、使用频率较频繁的5件样品。在这5件样品中的大件二连三人位宿舍床-采购方只要求提供核心关键部位小件(提供2米长的立柱和长横梁各一件以及连接挂件处一块)。
2、本项目的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适用于综合评分法。生产厂家的技术水平直接决定产品的质量好坏,评分因素要求以上几项完全是为了证明投标人能够提供更合格的产品,达到采购人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是为了更能体现投标产品生产厂家有实力保证产品质量、风险承担及售后保障。且都是要求本次所采购的货物的基础设备来加分,在国内能提供此设备的有成百上千家,完全符合本项目的采购实际需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质疑内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该项目为东乡区重点工程建设采购项目,拟采购产品以定制为主,产品质量如何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样品也充分考虑到供应商样品制作、运输成本、评审场地等因素。该设定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和《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的,可以要求提供样品。所谓“主观判断”,就是需要通过感官认知对客体进行判断,且该招标文件经过相关政府采购专家论证,确定无排他性和倾向性。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要求提供相关设备作为加分项,和采购需求密切关联,有利于体现制造商的生产和售后实力有利于采购人好中选优。该设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及“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投诉事项超出质疑范围。经查,该项目和东乡区第六中学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招标和开标均符合法定程序,专家评审及结果合法。投诉事项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或抚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