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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东财购投诉[2021]2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XRD-DX2021-T06
二、项目名称:抚州市东乡区应第六中学办公家具采购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鸿远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汇仁大道以南银湾小区2栋1112室(邮编:3300200)
被投诉人1:江西省荣鼎招标代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抚州市东乡区毛莲山118号
被投诉人2:抚州市东乡区第六中学
地 址:抚州市东乡区城北第六中学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荣鼎招标代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东乡区第六中学的委托,对办公家具(招标编号:JXRD-DX2021-T06
)进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投诉人对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7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经依法对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该项目招标文件P71-73页要求提供1件两人位阶梯椅、1张1.3米书桌、二连三人宿舍床(提供2米长的立柱和横梁各一件以及连接挂钩一块),如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视为无效投标,该提供样品的要求违法违规。
2、招标文件P76页评分标准一栏序号6、投标人有下列生产检验设备:全自动数控板材开料锯、数控点钻孔加工中心、直线砂边机、人造板甲醛释放量检测仪、抽屉滑轨耐久性测试机、铰链耐久性测试机、全自动上下料双头排钻开料机、自动上下料数控加工中心、异型正负压机、双头铰链机、异形砂光机、自动直线封边机提供齐全得3分,缺一项或未提供不得分。具有强烈的指向性,存在严重的歧视性差别待遇。
3、本项目招标文件与“东乡区第七中学教学及办公家具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XHT2021-DX-004)”招标文件的内容基本上一致,且中标候选人均为同一供应商,存在招标文件为该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的嫌疑。
4、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监管机关依法处理,按照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被投诉人称:
1、此次采购均为学生用品,对采购的要求很高,不仅对产品的技术参数描述详细,并且要求提供样品进行佐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可以在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情况下要求提供样品,那么提供样品就符合该条原则。样品作为投标文件一部分,不但有详细的技术要求描述(见招标文件中样品要求)还有第三方 检测报告为其佐证,评审专家根据这些和其他文件描述进行客观评审,是有凭有据的。投诉人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的情况下,对评审专家随意评论是要负责任的。
2、上述设备,采购人只作为此次采购一个质量的保证,很多有实力的厂家都具备,所以此条作为加分项没有歧视性及排他性。
3、两个项目同一个区域、同是新建的学校,连学校名称都差不多、又同为政府采购计划项目,有相同之处很是正常。政府采购法里没有规定一个供应商不能中几个项目的标,如果投诉人认为供应商有围标串标,请出具相关法律证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该项目为东乡区重点工程建设采购项目,拟采购产品定制规格要求标准,质量好。家具属于个性化产品,办公家具多为定制,要求提供实物样品有利于采购人更好地选择符合项目实际的产品,样品提供也充分考虑到运输、制作、评审场地等因素,该设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和《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的,可以要求提供样品。所谓“主观判断”,就是需要通过感官认知对客体进行判断,且该招标文件经过相关政府采购专家论证,确定无排他性和倾向性。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要求提供相关设备作为加分项,和采购需求密切关联,有利于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及“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投诉事项超出质疑范围。经查,该项目和东乡区第七中学教学及办公家具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和开标均符合法定程序,专家评审及结果合法,同一个供应商在同一区域成为几个项目的中标单位,不能说明招标文件为该供应商量身定做。投诉事项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或抚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