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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赣市财购诉字〔2021〕6号
一、项目编号:JXSN2021-GZ-G001
二、项目名称:赣州市人民医院南北院区安保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广东海弘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路911号501自编1
被投诉人1:赣州市人民医院
地 址:赣州市章贡区梅关大道16号
被投诉人2:江西斯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1号中航国际大厦十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斯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赣州市人民医院南北院区安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SN2021-GZ-G00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7月1日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将原件资料单独按顺序装为整包递交,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应通过符合性检查,属于无效投标。事实依据:未单独按顺序装为整包的原件资料水印相机照片(3袋)(见附件3),招标文件中该评分标准部分字体红字加粗,做了醒目提醒字样。
2、对于存在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与评分标准要求,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依然参与后续评审,且未做当场澄清或停止评标工作,不合常理。怀疑存在赣州市人民医院所派出的招标人单位的评委代表在评标现场向其他评委发表倾向性意见的行为,属于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的情形。同时,江西斯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现场的工作人员发现采购人的评委代表在评标现场对其他评委发表倾向性意见没有制止,事后也没有报告。属于不履行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事实依据:请调看此次评标过程的全部录像、录音资料。
被投诉人称:
1、广东海弘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进行了质疑,质疑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将原件资料单独按顺序装为整包递交,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应通过符合性检查,属于无效投标。关于质疑的回复,我单位已于2021年6月15日委托江西斯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及事实依据进行了相关回复。
2、经询问江西斯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得知,广东海弘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并未依法提出质疑。经询问调查我单位参与评审人员及招标代理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的独立评审,并未出现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的行为。此质疑事项与事实情况不符,属无证据的无端猜忌及怀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针对投诉事项1,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投诉人开标现场相机照片等,该项目招标文件标明:“(五)开标与评标 注2、投标人需将以上评分标准中涉及提交的原件资料(如有)单独按顺序装为整包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原件清单一份”,赣州金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时携带了原件资料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单独按顺序装为整包;二是经审查招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单独按顺序装为整包情形不属于招标文件约定的无效投标或无效条款内容;三是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投标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单独按顺序装为整包情形应属于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不影响供应商投标。投诉事项1属实,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2、针对投诉事项2,一是经本机关审查质疑函,该投诉事项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二是经本机关调取视频监控,未见评审异常情况。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属实,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不属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