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塘中心小学塑胶运动场面层拆除及铺装项目”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赣盛基政采字【2021】-14
二、项目名称:长塘中心小学塑胶运动场面层拆除及铺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1:江西腾硕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1299号力高滨江国际花园1#写字楼3902
被投诉人1: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古南大道中央府邸A府2607
被投诉人2:江西企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鹭洲西路16号吉安江报枫丹白露13幢1-250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代理的“长塘中心小学塑胶运动场面层拆除及铺装项目”(项目编号:赣盛基政采字【2021】-14)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7月30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
拟派的安全技术负责人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的同时:1、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加1分;2、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高级或以上“电工资格证书”的加2分;3、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类职称资格证书的加2分。评审依据:提供相关证书及响应供应商开标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原件评审现场核查。该项要求,具有严重的排它性,与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法规严重抵触。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嫌疑;目的性非常明显。
投诉事项2:
团队实力1、拟派本项目施工员具有市政工程施工员上岗证书的同时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类职称资格证书的加1分;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高级油漆工证书的加2分;2、拟派本项目质量员具有市政工程质量员上岗证书的同时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类职称资格证书的加2分;3、拟派本项目安全员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的同时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类职称资格证书的加1分;评审依据:提供相关证书及响应供应商开标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原件评审现场核查。该项要求,具有严重的排它性,与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法规严重抵触。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嫌疑;目的性非常明显。
投诉事项3:
本项目于2021年7月27日开标,拟中标单位为江西企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源科技);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综合评分中的项目经理、安全技术负责人、团队实力、企业实力等以上要求,企源科技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存在很大水分;根据要求,所有拟派人员需实名至投标人江西住建云系统,事实无法查证,存在弄虚作假事实,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江西企源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提供的企业实力:1、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ISO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4、GB/T31950诚信管理体系认证5、ISO19600 合规管理体系认证6、SA8000 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众服务平台)无法查验。
被投诉人1称:
事项1:
本项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要用到电工,安全项目负责人具有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关的证书,可以更好的从安全、技术方面管理团队,且此项并非资格项,而是加分项,各投标人按各自实际情况提供并进行佐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故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人员资质是公司综合能力的一种体现,该评审因素与合同的履行相关,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的规定。
事项2:
1、施工员是基层的技术组织管理人员。主要工作内容是在项目经理领导下,深入施工现场,做好现场的验收和管理,对现场施工的进度和成本负有重要责任。
2、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含有油漆作业(430.8㎡的5mm厚硅PU),此要求与采购需求相关,且此项并非资格项,未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拟派的施工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上证书,而是通过累计加分制,各投标人按各自实际情况提供并进行佐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故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人员资质是公司综合能力的一种体现,该评审因素与合同的履行相关,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1年8月4日,我局组织行业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综合调查,调查意见为:
1、关于投诉1、2
意见:该投诉人在质疑及投诉时,均未提供“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相关的证明材料,经调查,在已下载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并未发现该投诉人。
2、关于投诉3
意见:投诉事项涉及到的评审过程及结果的投诉内容,该投诉人未参加本项目的磋商,不符合“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涉及到的评审过程与结果的投诉均与调查事实不符。
基于专家以上意见及我局调查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2,投诉人未获取本项目磋商文件,投诉事项不成立。
2、投诉事项3,投诉人未参与本项目磋商活动,也未在提起投诉前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对你公司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
吉安市吉州区财政局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