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 “长塘中心小学村小文化建设工程”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书
一、项目编号:赣盛基政采字【2021】-13
二、项目名称:长塘中心小学村小文化建设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1:江西腾硕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1299号力高滨江国际花园1#写字楼3902
被投诉人1: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古南大道中央府邸A府2607
被投诉人2:江西企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38号(玖隆财茂花园)17号B幢1-200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盛基实业有限公司代理的“长塘中心小学村小文化建设工程”(项目编号:赣盛基政采字【2021】-13)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7月30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
拟派一名专职项目负责人:1、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高级或以上“电工资格证书”的加2分;2、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类职称资格证书”的加1分;3、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加2分。评审依据:提供相关证书、证书网上截图及响应供应商开标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为其所缴纳的社保证明或在职证明,原件现场核查。该项要求,具有严重的排它性,与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法规严重抵触。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嫌疑;目的性非常明显。
投诉事项2:
拟派一名专职技术负责人:1、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高级或以上“电工资格证书”的加2分;2、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加1分;3、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类职称资格证书”的加1分。评审依据:提供相关证书、证书网上截图及响应供应商开标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为其所缴纳的社保证明或在职证明,原件现场核查。该项要求,具有严重的排它性,与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法规严重抵触。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嫌疑;目的性非常明显。
投诉事项3:
本项目于2021年7月28日开标,拟中标单位为江西企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盛环境);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综合评分中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团队实力、产品质量等以上要求,企盛环境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存在很大水分;根据要求,所有拟派人员需实名至投标人江西住建云系统,事实无法查证,存在弄虚作假事实,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江西企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提供的产品质量及企业体系:1、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ISO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4、SA8000 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 5、GB/T31950诚信管理体系认证6、ISO19600 合规管理体系认证,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众服务平台)无法查验。
被投诉人1称:
事项1:本项目在产品制作与现场安装过程中均要用到电工及焊接、切割作业,项目负责人具有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关的证书,可以更好的从安全、技术方面管理团队,且此项并非资格项,而是加分项,各投标人按各自实际情况提供并进行佐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故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人员资质是公司综合能力的一种体现,该评审因素与合同的履行相关,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的规定。
事项2:根据国家标准GB3608—9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多处安装高度超过2米;本项目在产品制作与现场安装过程中均要用到电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关的证书,可以更好的从技术方面指导现场人员施工。且以上两项并非资格项,未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拟派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证书,而是通过累计加分制,各投标人按各自实际情况提供并进行佐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故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
人员资质是公司综合能力的一种体现,该评审因素与合同的履行相关,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1年8月4日,我局组织行业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综合调查,调查意见为:
1、关于投诉1、2
意见:该投诉人在质疑及投诉时,均未提供“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相关的证明材料,经调查,在已下载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并未发现该投诉人。
2、关于投诉3
意见:投诉事项涉及到的评审过程及结果的投诉内容,该投诉人未参加本项目的磋商,不符合“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涉及到的评审过程与结果的投诉均与调查事实不符。
基于专家以上意见及我局调查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2,投诉人未获取本项目磋商文件,投诉事项不成立。2、投诉事项3,投诉人未参与本项目磋商活动,也未在提起投诉前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对你公司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
吉安市吉州区财政局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