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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高财购诉〔2021〕6号
一、项目名称:高安市新校建设办公室高安市五所新建学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D包(吴山幼儿园)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江西省博能工艺品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安石路126号龙韵花园A栋1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游江 联系电话:1390464****
被投诉人1:高安市新校建设办公室
地 址:高安市瑞阳新区
联系人:赵清 联系电话:1877958****
被投诉人2: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高安市锦惠中路 376 号
联系人:黄思宇 联系电话:0795-5251629
三、基本情况
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高安市教育体育局(新校建设办公室)的委托,对“高安市新校建设办公室高安市五所新建学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D包(吴山幼儿园)”(项目编号:高安中心-GA2021-057D)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招标公告于2021年6月23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采购活动于2021年7月14日在高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投诉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7月7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7月19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
投诉事项:所有技术加分项只有二款产品(电磁单头大炒炉、油烟净化一体机)。详见表1
2 |
技术部分(50 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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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标因素 |
评标标准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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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电磁单头大 炒炉 |
1、投标人所投电磁单头大炒炉提供电磁炉整机电磁场辐射通过EN62233::2008《对人体暴露于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电磁场的测量方法》前、后、左、右、上、下测试值低于 11.98%限值的检测的得 3 分,不满足不得分。 评审依据:投标文件需提供经国家认可的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原色公章进行佐证。 2、投标人所投电磁单头大炒炉通过 GB/T 17626.12-2013《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振铃波抗扰度试验》所检项目符合检验依据要求的检测报告的得 3 分,不满足不得分。 评审依据:投标文件需提供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原色公章进行佐证。 3、投标人所投电磁单头大炒炉具有市级以上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电磁炉 409 锅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符合 GB/T10125-2012(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标准)),盐雾试验 750 小时及以上标准检测, 检测要求合格的得 3 分,不满足不得分。 评审依据:投标文件需提供市级或以上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原色公章进行佐证。 4、投标人所投电磁单头大炒炉原材料 SUS304 厚 1.2mm 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中心部门出具的 GB/T 13298-2015《金属显微组织检验方法》(1)产品经热处理 850℃水淬和镶嵌磨制抛光腐蚀后在金相显微镜下检验其金相组织为孪晶奥氏体(2)其中含有: 0.25-0.75wt%的Si1.5-2wt%的Mn 以上检测要求符合国家金属成分材质标准检测要求合格的得 3 分,不满足不得分。 评审依据:投标文件需提供省级或以上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原色公章进行佐证。 5、投标人所投电磁单头大炒炉原材料 SUS304 厚 1.2mm 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中心部门出具的依据 GB/T 6394-2017《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晶粒度等级达到 8 级以上检测要求合格的得 3 分,不满足不得分。 评审依据:投标文件需提供省级或以上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原色公章进行佐证。 6、投标人所投电磁单头大炒炉具有市级以上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 电磁炉开关的拉力检测报告,报告符合: (1) 强拉强度:800MPa (2) 屈服强度:406MPa 检测要求全部合格的得 3 分,不满足不得分。 评审依据:投标文件需提供市级或以上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原色公章进行佐证。 |
18 分 |
详见招标文件第59-60页 |
2.3 |
油烟净 化一体机 |
1、投标人所投油烟净化一体机设备的排放浓度依据 GB 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检测符合要求,且额定风量下净化效率达到 98%以上,油烟排放浓度小于等于 0.21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 1.53mg/m3、基准风量时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小于等于 2.78mg/m3的,满足得 3 分,不满足不得分。 评审依据:投标文件需提供经国家认可的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原色公章进行佐证。 2、投标人所投油烟净化一体机产品依据 JB/T6445-2017《通风机叶轮超速试验》在超速试验【叶轮最高工作转速的 110%符合:(1)轮盖进口内径尺寸变形量≤0.05%、(2)叶轮外径尺寸变形量≤0.05%,(3)叶轮着色渗透检测符合 NB/T47013.5 中分级等级 I的规定】,满足的得 3 分,不满足不得分。 评审依据:投标文件需提供市级或以上国家认可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原色公章进行佐证。 3、投标人所投油烟净化一体机设备烟罩用不锈钢板材依据 GB/T 9978.1-2008 标准要求对耐火完整性检测大于等于 120min,试件背火面未出现持续达 10s 或 10s 以上火焰,棉垫未着火,缝隙探棒未穿过,试件未丧失耐火完整性的得 3 分,不满足不得分。 评审依据:投标文件需提供市级或以上国家认可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原色公章进行佐证。 4、投标人所投油烟净化一体机产品依据 HJ/T 62-2001、DBll/1488-2018、DB13/T 2376-2016 检验技术文件、产品外观、标牌、说明书、净化器的本体阻力、控制箱接地电阻、静电式,七设备极板间绝缘电阻、设备本体漏风率、额定风噩条件下的去除效率、排放浓度(油烟、非甲院总经(以碳计)符合依据标准的报告的得 3 分,不满足不得分。 评审依据:投标文件需提供市级或以上国家认可认证检测机构出具 的检测(检验)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原色公章进行佐证。 |
12 分 |
详见招标文件第60-61页 |
事实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前两款其中一款是: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显而易见设定核心产品是对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评审方法,并没有哪条法律法规规定设置了核心产品所有的技术加分项只能加在核心产品上,所以被投诉人以是核心产品才给这两种产品加分为由回复我公司是毫无法律依据。
(2)而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规定: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事实是该项目是厨房设备整套设备的采购,采购产品涵盖不锈钢调理工作台、不锈钢制品、炉灶、厨房电器、食品机械、消毒设备、风机、净化器、厨房杂件、桌椅等品种多达上百种。如此多的产品把技术加分都集中在电磁单头大炒炉、油烟净化一体机这两种产品上是不公平的,剥夺了其他产品技术加分的权利。如果采购方确实对这二个产品有特殊要求完全可以把这两种产品单独招标,而非把这两种产品放在整个厨房设备系统中,也严重歧视了除这两款设备外该项目其他设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在价格分为30分,这两款产品技术加分也是30分(详见表1)的情况下,已是事实上对供应商进行了差别待遇。
投诉请求:请贵单位重新对该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并按要求修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招标文件。
被投诉人称:
(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十九条规定,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根据本项目实施的特点,电磁单头大炒炉和油烟净化一体机是本项目的关键设备,将本项目的关键设备和核心产品作为本项目的评审因素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2)此评分项设置是根据各投标人所投产品具备项目所需的相应技术性能要求予以适当加分,加分项与货物的质量相关,是所投产品的技术的体现。此部分是技术加分项,而非作为必要项,并没有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此加分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设置的,有利于各投标人提供满足或者优于招标要求的产品,也有利于项目建设达到更高技术标准。此部分加分项目与采购需求相关,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电磁单头大炒炉、油烟净化一体机为该项目关键设备,也被标注为核心产品,将核心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作为加分项设置为评审因素符合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财政局或高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安市财政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