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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高财购诉〔2021〕4号
一、项目名称:高安市新校建设办公室高安市五所新建学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B包(高安市第十三小学)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江西省博能工艺品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安石路126号龙韵花园A栋1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游江 联系电话:1390464****
被投诉人1:高安市新校建设办公室
地 址:高安市瑞阳新区
联系人:赵清 联系电话:1877958****
被投诉人2: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高安市锦惠中路 376 号
联系人:程雯歆 联系电话:0795-5251629
三、基本情况
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高安市教育体育局(新校建设办公室)的委托,对“高安市新校建设办公室高安市五所新建学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B包(高安市第十三小学)”(项目编号:高安中心-GA2021-057B)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招标公告于2021年6月23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采购活动于2021年7月13日在高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投诉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7月7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7月19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
投诉事项 1: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的特定行业业绩、证书作为评加分项。详见表1
售后服务 |
1、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具有完整服务制度,要求至少具有服务人员配置及跟进、响应时间;紧急故障处理预案;备品备件培训技术指导; 维护保养服务。同时投标人服务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27922-2011 三星级的得 1 分,四星级的得 2 分,五星级的得 3 分。 评 审 依 据 : 提 供 完 整 的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和 符 合 国 家 标 准GB/T27922-2011 的售后服务商认证证书扫描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证书原件现场核查; |
详见招标文件第74页 |
事实依据:申请《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条件:(1)企业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复印件;(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有效期内的许可证或资质证书及年检证明复印件;(4) 组织简介(包括本单位经营范围、规模、特色、实力,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利税、技术、产量、质量、销售等方面的地位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设施投入状况、经费保证情况等);(5) 组织机构图(含售后服务组织机构图)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式;(6) 产品服务政策的介绍; (7)产品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清单;(8) 已获认证证书和荣誉证书复印件;(9) 售后服务体系文件及文件清单。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具体评分规则如下:
采用评审员评审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商务部颁布的GB/T 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标准,由评审员对企业进行评审打分(总分100分):
70分以上 (含70分)为达标单位,达标一年以后(成绩特别显著的企业除外),进行星级评定;
80分以上 (含80)为三星级售后服务单位;
90分以上 (含90分)为四星级售后服务单位;
95分以上 (含95分)为五星级售后服务单位。
显而易见,想要获取相应的等级必定对申请企业的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有一定的要求,要在全国范围内布局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这也需要该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且需要时间去布售后服务网点,这就对企业的经营年限、企业规模及从业人员都有所要求。星级越高,申请企业的经营年限、企业规模及从业人员相应的要求就越高,这是变相的把企业经营年限、企业规模及从业人员作为评审因素,歧视了所有新成立的企业和小企业,事实上对新成立的企业和小企业实行了差别待遇,有违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投诉事项2:将投标人从业人员作为评审因素。 详见表2
售后服务 |
3、投标人拟派遣现场的电焊工为高级电焊工,每提供一个加 0.5 分,依次类推,最多得 2 分。 评审依据:有效的高级电焊工证及网上查询截图扫描件加盖投标单 位的公章,原件评审现场核查,不提供不加分。 |
详见招标文件第75页 |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已把高级电焊工作为评审因素,而且对数量也提出要求(详见表2),要想得到2分,必须有4个以上的高级电焊工,高级以下任何电焊工都不得分,这是变相的把从业人员作为评审因素,歧视了所有不是高级电焊工的所有焊工,有违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3: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作为评审因素。 附表3
投标人实力 |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上每具备一项得 0.8 分, 以此类推,全部具备得 4 分,本项最高得 4 分。 评审依据:以上证书须提供相应证书原件扫描件及官网截图,原件 评审现场核查,未提供不得分。 |
详见招标文件第75页 |
事实依据: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由此可见要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必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而且对规模和经营规模有所要求,有违《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法规,歧视了所有新成立的企业和小企业,事实上对新成立的企业和小企业实行了差别待遇,有违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投诉请求:1、请贵单位重新对该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并按要求修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招标文件;
2、如被投诉人被投诉事项成立,请相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对被投诉人进行行政警告,并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被投诉人称:
关于投诉事项1:(1)要求投标人的售后服务体系达到国家标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要求,此要求并非是特定区域、行业的业绩要求。
(2)此评分项设置是根据各投标人的售后服务能力情况予以适当加分,是所投标人的售后服务能力的体现。此评分项是商务加分项,而非作为必要项,并没有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是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设置的,投标人服务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可以更好地为本项目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务,此评分因素设定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也没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此加分项设置与采购需求相关。
(3)经查国家标准GB/T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具体详见附件),构成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的基本要素,并没有规模条件的要求。
(4)投诉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具体评分规则明确了:…“成绩特别显著的企业除外”,说明《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星级评定并没有对供应商成立时间有严格的要求,新成立的企业在注册后可以立即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完善的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不存在对投标人经营年限的限制的说法。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是投标人的售后能力的体现,此评审因素符合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5)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均可以通过服务外包方式进行委托,不一定要求投标人具有很多的从业人员,所以投标人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也不应归属于财政部87号令第17条从业人员的规模条件。
关于投诉事项2:(1)要求投标人拟派遣到现场的电焊工具有高级电焊工,是投标人履约能力的体现,拟派遣的电焊工并未要求为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只要求提供拟派遣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佐证,所以并不是财政部第87号令所述的从业人员的规模条件,不存在投诉供应商所述以从业人员作为评审因素的说法。
(2)此评分项是商务加分项,而非作为必要项,并没有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是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设置的,投标人拟派遣现场的电焊工为高级电焊工是投标人服务能力、履约能力的体现,可以体现投标人的履约能力,且该项不是资格性条件,可以更好地服务好本项目,也有利于项目建设达到更高的标准。故此加分项设置与采购需求相关。
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供应商的质疑事项提出的事实依据是“《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政策扶持证书,与采购需求不符”,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我们将“投标人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得0.8分”设定为评审因素体现对投标人的扶持和鼓励,是落实支持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体现。此评审因素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所有的投标人一视同仁,且很多潜在投标人具有此证书,并没有对任何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关于投诉事项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对企业规模和分支机构有硬性要求,将“投标人服务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27922-2011三星级的得1分,四星级的得2分,五星级的得3分”作为评审因素,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或限制性。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将“投标人拟派遣现场的电焊工为高级电焊工,每提供一个加0.5分,最多得2分”作为加分项,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设定为加分项符合国家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1.2成立,投诉人投诉事项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财政局或高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安市财政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