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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一、项目名称:高安市新校建设办公室高安市五所新建学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A包(第十四小学)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江西省博能工艺品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安石路126号龙韵花园A栋1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游江 联系电话:1390464****
被投诉人1:高安市新校建设办公室
地 址:高安市瑞阳新区
联系人:赵清 联系电话:1877958****
被投诉人2: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高安市锦惠中路 376 号
联系人:胡梦琪 联系电话:0795-5251629
三、基本情况
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高安市教育体育局(新校建设办公室)的委托,对“高安市新校建设办公室高安市五所新建学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A包(第十四小学)”(项目编号:高安中心-GA2021-057A)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招标公告于2021年6月23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采购活动于2021年7月13日在高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投诉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7月7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7月19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
投诉事项 1:要求油烟净化器带有消毒功能。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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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依据:该项目油烟净化装置不管是从产品技术参数,还是从产品名称的体现,都只是对油烟进行净化的装置,与消杀功能无关。(详见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评审因素应与采购需求对应,而被投诉人把一个采购清单中一个产品与其对应技术参数毫不相干的功能作为评分项,已是事实对没有这项功能的其他产品和生产厂家进行了歧视和差别待遇。
投诉事项2:要求保险额高达7000万元,且保险内容与采购产品具体特点不符。 详见表2
风险保障 |
投标人所投双进风柜式离心通风机、电磁单头大炒炉、电磁单头单尾小炒炉(及其商用电磁炉核心部件、配件:显示屏、接线盒、控制主板、变压器、线盘)产品具有保险: 1、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800 万、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800 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80 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800 万、1 年累计赔偿限额≥5400 万。此项内容全部满足得 1 分。 2、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400 万、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赔 偿限额≥1400 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90 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800 万、1 年累计赔偿限额≥6200 万。此项内容全部满足得 3分。 3、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 万、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 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100 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4000 万、1 年累计赔偿限额≥7000 万。此项内容全部满足得6 分。 满足对应项得对应分值,分值不叠加计算,一项都不满足的不得分, 本评分点最高得 6 分。 |
详见招标文件67-68页 |
事实依据:1、任何产品保险只要保的是产品整机,那么就包括该产品任何部件,如发生事故相应的理赔也就生效,而招标文件在评审标准中特别提出产品的显示屏、接线盒、控制主板、变压器、线盘要具有保险(详见表2),这歧视了为相关产品进行了投保但未对相关产品的配件单独投保的供应商。
2、采购清单内采购清单内“电磁单头大炒炉2台、电磁单头单尾小炒炉1台、双进风柜式离心通风机1台,”总数量只有4台,价值在4-6万(这些产品的价值请相关单位查阅该项目的采购预算),却要求≥7000 万的保险额度,是整个标的的74.95倍以上。这从根本上歧视了那些未买如此高保额的企业,事实上对这些企业进行了差别待遇。
投诉事项3:将生产厂家《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装备研发分中心》的特定行业业绩、证书作为评加分项。 附表4
3.4 |
食品机械生产厂家技术实力 |
1、投标人所投切菜机具有食品接触产品认证证书及生产厂家技术能力获得《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装备研发分中心》认可的;满足以上全部要求的得 2.5 分。 评审依据:需提供证书扫描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原件现场查验,不提供、不满足不加分。 2、投标人所投绞切肉机具有食品接触产品认证证书及生产厂家技术能力获得《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装备研发分中心》认可的;满足以上全部要求的得 2.5 分。 评审依据:需提供证书扫描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原件现场查验,不提供、不满足不加分。 |
5 分 |
详见招标文件第68页 |
事实依据:1、“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装备研发分中心”挂靠于“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本身该研究院也仅是个正局级单位,并非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颁发证书单位,何况还是个挂靠单位颁发的证书。附网上“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装备研发分中心”简介截图,相关网址:http://www.aape.org.cn/dwgk/cxpt/201802/t20180201_6065209.html)。
2、《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装备研发分中心》认可是厂家自愿申请的,不是国家强制要求认证的证书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可作为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的加分项或评分项的证书。如仅对申请认证或取得了《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装备研发分中心》认证的厂家的品牌进行加分显然具有较强的倾向性,且缺乏公平公正性。
投诉请求:1、请贵单位重新对该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并按要求修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招标文件;
2、请被投诉人对特别注明要求产品的具体零部件投保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3、请被投诉人设定的产品保费具体赔偿额度的数值的相关依据进行说明。
被投诉人称:
关于投诉事项1:(1)针对投诉供应商在质疑提及的“油烟净化器具有消毒杀菌功能的对象和意义”,我办和政府采购中心的回复函已经回复并告知了投诉供应商。
(2)所安装的位置在炒菜炉具炒锅的正上方,如果设备具有消毒杀菌功能,有益于改善所采购设备周边的环境,更有利于解决业主对设备消杀的困扰,因此此加分项与采购项目的需求相关。
(3)此评分项设置是根据各投标人所投产品具备项目所需的相应技术性能要求予以适当加分,加分项与货物的质量相关,是所投产品的技术的体现。此部分是技术加分项,而非作为必要项,并没有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此加分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设置的,有利于各投标人提供满足或者优于招标要求的产品,也有利于项目建设达到更高技术标准。此部分加分项目与采购需求相关,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2:(1)设备风险保障能够有效转嫁机械等相关设备在正常运作中突然发生不可预料的事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能够减少采购人在事故中所产生的设备维修费、设备更换费等财产损失。目前市场上很多设备供应商均有购买设备风险保障险,对该评审因素投标人可以提供的风险保障能力予以加分,因此,该加分项与采购需求相关,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2)投诉供应商在投诉书中“投诉事项2”的“事实是”第一款中提及“这歧视了为相关产品进行投保但未对相关产品的配件单独投保的供应商”,说明投诉供应商也认可该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有关。
(3)投诉供应商片面理解了采购文件的采购要求,评审因素要求核心部件、配件具有保险予以适当加分,目的是告知投标人如果因核心部件、配件的原因发生的事故,也是保险责任范围。
关于投诉事项3:(1)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负责国家中心及专业分中心的认定工作。农业部(农业农村部)会定期公布获得《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装备研发分中心》认可的单位,很多单位或厂家均获得过《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装备研发分中心》认可,采购人所采购的切菜机和绞切肉机均是农产品加工设备,故所投产品厂家技术能力得到《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装备研发分中心》的认可并非是特定行业的业绩和奖项。具体证明材料如下:http://www.gov.cn/gongbao/2016-11/20/content_5132997.htm。
(2)获得《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装备研发分中心》认可是所投产品制造商实力的体现,加分项与货物的质量相关,是所投产品制造商的履约能力的体现。因此,该加分项与采购需求相关,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关于投诉事项1,与项目采购需求和具体特点相适应,且市场上有多家品牌供应商能符合要求。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与学校项目的具体特点相适应,符合项目采购需求。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装备研发分中心主要是从事农产品加工装备的研发机构,提供的是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要求提供取得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装备研发分中心认可的产品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1.2不成立,投诉人投诉事项3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财政局或高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安市财政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