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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赣财购投诉〔2021〕28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1493-216104151018
二、项目名称: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流体力学实验室新建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育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工业园区嘉企路3#
被投诉人1: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890号萍钢大厦904室
被投诉人2: 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卧龙路269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的委托,对对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流体力学实验室新建项目(项目编号:1493-216104151018)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该项目采购公告于2021年6月17日发布,采购活动于2021年7月5日开展。投诉人于2021年6月28日对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6月28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7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经依法对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本投诉案。
投诉人称:
一、在质疑文件具体内容,序号第4、第5、第7、第8、第9、第10、第11、第12、第14项内容中,将磋商文件技术参数中将特定的检测报告作为必须满足的参数,以及将特定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标准,在质疑回复函中反面歪曲了法规规定。
二、在质疑文件具体内容第5项,招标文件第30页—数字型沿程阻力实验仪参数,“温度和精度为万分之一”的参数。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在质疑回复函中回避未答复。
三、在质疑文件具体内容序号第13项,内容中要求,“提供厂家技术参数确认函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作证”,在质疑回复函中未答复。
四、在质疑文件具体内容序号第14、第15项,招标文件第24页、25页,评分项—所投设备技术优势加分项、产品教改应用加分项,在质疑回复函中无任何说明进行否认;
被投诉人1称:
一、该项磋商文件将对此进行修改,详见修改后的磋商文件。
二、你公司引用的《江西省电子信息行业政府采购招投标负面清单》为行业协会制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故不予采纳。磋商文件技术参数及评分标准中所有要求的检测报告均没有指定检测机构,要求的是合法有效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任何合法成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都将予以接受,不存在你公司所述指定检测机构。评分标准中检测报告等都属于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根据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赣财购 (2016) 25号)第四十五条 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采购文件如需提供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的,应充分考虑供应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的制作、运输成本以及评审场地限制等因素。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并在评审过程中对所有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进行查验。评分标准中也没有将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成交条件。
被投诉人2称:已依法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为回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经查,磋商文件技术要求第3、第6、第7项(材料要求)及技术部分第2项设置“提供合法有效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的要求,均是为了佐证所投产品的质量,符合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但是,磋商文件技术要求第2、第7(控制器要求和多媒体输出系统要求)及第10项内容中既要求:“响应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原件佐证”,又设置所投产品某一项具体参数“提供合法有效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的要求,存在不合理性,制造商的技术参数确认函是佐证所投产品各项参数的证明材料,再额外要求所投产品其中的某一项参数提供检测报告,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经查,本项目采购的数字型沿程阻力实验仪主要用于教学及实验室科研工作,属特殊行业应用领域,磋商文件设置“温度和精度为万分之一”的要求,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采购需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的问题。经查,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法律依据适用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磋商文件设置“提供厂家技术参数确认函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佐证”的要求,投诉人引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属法律依据适用错误。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四的问题。经查,磋商文件商务部分“产品教改应用加分项”设置“获得过与投标产品教改应用及设备相关的省部级以上奖励的(非专利、软件著作权之类证书),每提供一个此类制造商研发人的获奖证书加1分,最多加4分”的评审标准,该项设置中以“教改”这一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了加分条件,存在不合理性和排他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一、四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