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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赣市财购诉字〔2021〕7号
一、项目编号:GZZD2021-GZ-G001
二、项目名称:赣州市人民医院医院洗涤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赣州先创洗涤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七里村河坑
被投诉人:赣州市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赣州商会大厦12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赣州市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赣州市人民医院医院洗涤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ZZD2021-GZ-G00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7月9日受理。本机关于7月28日向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发函调查,8月24日收到回函,发函调查所需的27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本案调查需要,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8月19日下发《关于延期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通知》,决定将投诉处理决定期限延长15日。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标人龙岩市东明快涤有限公司因存在采购活动前三年具有重大违法记录列为政府采购失信执行人,龙岩市东明快涤有限公司因具有重大违法记录和政府采购失信执行人的情形而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应当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事实依据:经我公司调查核实,本项目投标人龙岩市东明快涤有限公司在采购活动前三年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要求。根据福建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岩市东明快涤有限公司)、龙公新(雁石)行罚决字〔2018〕000078号)文件,其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处以 6万元罚款,属于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不符合政府采购关于资格条件的要求。福建省财政厅及福州市财政局均对龙岩市东明快涤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和在一年以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州市财政局对其处罚均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公新(雁石)行罚决字〔2018〕000078号)的处罚依据和理由充分清楚,所以本项目中龙岩市东明快涤有限公司应认定为无效标。
被投诉人称:
经我公司再次复核在开标当天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龙岩市东明快涤有限公司信用记录的查询结果(详见附件一),发现其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有一条超出处罚期限的行政处罚记录外,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行政处罚记录的具体信息如下:“处罚日期为2020年2月10日”,“处罚内容为: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8929.34元(人民币1785668.03的千分之五,取小数点后两位);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福建省《关于建设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闽建法(2001)206号]规定(详见附件二),其“对经营活动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0元以上的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从查询记录中未显示龙岩市东明快涤有限公司存在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关于龙岩市东明快涤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记录,其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2月10日,本项目开标时间为2021年6月18日,至开标时间止,已超出一年的期限。投诉人在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中所称“龙公新(雁石)行罚决字〔2018〕000078号”文件,我公司在各官网上无法查询到该文件,且投诉人也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是经本机关向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发函调查,《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公新(雁石)行罚决字[2018]000078号)标明龙岩市东明快涤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处以6万元罚款;二是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该项目招标文件标明:“一、招标邀请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龙岩市东明快涤有限公司投标时提供的《关于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函》标明“龙岩市东明快涤有限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违法记录”;三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对龙岩市东明快涤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形。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1年 6月 18日,龙岩市东明快涤有限公司参与本次采购项目投标的时间距受到上述行政处罚时间不满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龙岩市东明快涤有限公司不具备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 投诉事项属实。本机关对龙岩市东明快涤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声明函的行为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属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鉴于该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同时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