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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一、项目编号:JXTC2020060041C1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应用系统开发服务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大连卓睿纵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丰顺园52号26层4号
被投诉人1: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
被投诉人2: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中心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京东大道1139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中心的委托,对江西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应用系统开发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0060041C1)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1年7月4日发布,采购活动于2021年7月27日开展。投诉人于2021年7月12日对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于2021年7月20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8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经依法对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本投诉案。
投诉人称:
一、评标标准“投标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要求'中(一)项目概述、(二)总体要求、(三)平台功能需求的得28分;如有任何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无效。[评审依据:依据投标人《服务需求响应/偏离表》内的响应情况]”,此项评标标准设置违规。
二、评标标准“9、省级政府部门相关系统对接能力:展示与省级政务服务网、省级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省级网上审批系统、省级信用系统对接功能。[投标人能够提供完整演示佐证该项功能的加分,未演示或该项演示内容不全导致无法对该项功能进行佐证的不予加分]”,此项评分标准的省级网上审批系统对接演示设置不合理。
三、评标标准中投标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中“5.履约保证金和6.付款方式以及第五章“采购要求”中(四)项目实施要求、(五)验收要求、(六)培训要求、(七)售后服务要求、(八) 知识产权和保密要求、(九)其它要求的得23分;如有任何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无效。[评审依据:依据投标人《商务条件响应/偏离表》内的响应情况。]”,此项评标标准设置违规。
四、评标标准“投标人拟派本项目主管一名,且该名项目主管能够掌握大型、复杂项目管理和多项目管理的知识和方法,熟悉信息安全知识和信息系统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并具备对软件项目进行整体规划、需求分析、设计软件的核心架构、指导和领导项目开发小组进行软件开发等相应能力的,该名项目主管每具备一项相应能力加1分,最多加3分。”,项目主管资质设置不合理,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
五、评标标准“投标人具有相关应用软件开发建设成功案例[项目合同名称需一致或相近,项目合同下有子项(或子系统)名称一致或接近也视作有效合同,单一合同包含多个子项的按单个案例计算。合同名称包括以下内容:信息资源规划相关项目、标准体系相关项目、行政许可相关项目、监管相关项目、应急管理相关项目、监督抽查相关项目、风险预警相关项目、安全决策支持系统相关项目、监管APP相关项目、质量信用信息相关项目、在线学习考试相关系统]的,每提供一宗成功案例加0.5分,本项最多加5分。”,质量信用信息相关项目案例业绩要求设置不合理;业绩分分值设置过高,存在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利于贯彻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六、评标标准“投标人能提供可信云服务,并承诺中标后在项目开发及测试实施阶段可免费提供满足用户要求的安全可靠的云资源及备份服务的,加2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承诺函原件扫描件和可信云服务的业务描述和云主机、云存储、云备份等的性能描述并提供云资源及云备份服务方案佐证;否则,不予加分。]”,不符合本项目特点和需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被投诉人1称:
一、(1)文件中没有资格条件做评审因素的内容。(2)招标文件资格条件已经在第一章做出了说明,并没有包含投诉人所说的第五章“采购要求”中(一)项目概述、(二)总体要求、(三)平台功能需求等内容,也没有将资格条件做为评审因素。第五章“采购要求”中(一)项目概述、(二)总体要求、(三)平台功能需求等内容是实质性要求,但法规也没有规定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审因素。(3)招标文件的采购要求已经对每一条参数进行了细化和量化,相应的评审依据是依据投标人《服务需求响应/偏离表》内的响应情况。投诉人所说的评审因素没有细化量化纯属子虚乌有。(4)本项评分是对投标人能否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基本采购要求的打分,因采购内容多,分值设置高并没有过分之处。
二、(1)“市场监管综合行政审批系统”是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完成并应用多年的省级网上审批系统,是省局重要业务系统。在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的政务资源共享中明确了要求按照不同的级别分别与总局及省政府相关系统、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业务系统、各地市食品监管相关业务系统等进行对接和数据共享。省级网上审批系统即包含其中。(2)“功能演示现场无网络”的情况,对所有投标人都是同等的,投标人可以通过搭建环境的方式演示。
三、已在投诉事项1中作出相关的回复,该条投诉事项与第一条实质上是一样的,就不再赘述。
四、(1)此加分项针对的是项目主管进行打分,何来限定人员数量一说。(2)要求项目主管具备多证不等于量身定制,投诉人在这个投诉事项上妄加揣测并无中生有。(3)项目主管是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目质量的好坏负责,因此要求项目主管的能力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五、(1)第五章“采购要求”中(三)平台功能需求6、食品综合业务管理系统(2)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子系统中有涉及“企业和产品质量信用”的相关建设内容。(2)质量信用是包括所有企业和产品质量信用的广义定义,本项加分项已明确案例名称一致或接近均有效,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二条的内容。(3)招标文件中没有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内容。
六、项目完成开发和测试后需要最终部署到政务云上,但由于政务云资源有限且安全要求高,同时招标人自身也无法提供相应的开发环境,因此要求投标人能在开发和测试阶段提供可靠的云资源及备份服务。本评分项从项目实际需求出发制定,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
被投诉人2称:已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为回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技术评分基本要求的内容为符合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设置评分分值。该项技术评审内容的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一、三款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技术评分软件功能“省级政府部门相关系统对接能力”设置“提供完整演示佐证与省级政务服务网、省级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省级网上审批系统、省级信用系统对接功能”,该项设置的前提需提供接口必备,招标文件未载明对接系统的接口必备相关内容,对未曾承建省级政府部门相关系统的供应商存在限定性,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商务评分基本要求的内容为符合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设置评分分值。该项商务评审内容的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一、三款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四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对项目主管的能力进行加分,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五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业绩,以证明供应商的开发建设能力,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六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将供应商能够提供可信云服务作为加分项,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二、三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