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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一、项目编号:JXTC2020060041C1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应用系统开发服务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浙江易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262号6号楼6层89室
被投诉人1: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
被投诉人2: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中心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京东大道1139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中心的委托,对江西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应用系统开发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0060041C1)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1年7月4日发布,采购活动于2021年7月27日开展。投诉人于2021年7月12日对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于2021年7月20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8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经依法对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本投诉案。
投诉人称:
一、招标文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和“投标人具有较好的软件开发实力与企业信用”,该要求属于排斥潜在的中小企业参与投标。
二、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专业技术能力与服务能力”,评审依据的设置增加了中小企业投标时的成本负担,与国家现行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背道而驰。
三、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案例业绩”,评审依据的设置是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
四、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服务能力”,评审依据的设置属于排斥潜在的中小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
五、代理机构针对本项目给予我公司的质疑答复内容。
被投诉人1称:
一、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支撑和售后保障服务要求均是从项目实施推广的实际需求出发,是对投标人自身的要求,且并未要求大量基础电信运营服务。因此没有自相矛盾,也没有排斥中小企业参与投标。
二、市场监督是指社会主义国家依靠经济组织、行政组织和司法组织,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在市场上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商品的质量、价格、合同等方面进行的监督,不存在特定行业。招标文件要求证书名称一致或相近均认可,根据软件著作权查询系统查询,该条要求提供的包含关键字的证书,每个关键字均包含多个证书,对应多个主体。该项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三、此项已在2021年8月3日发布的更正公告和答疑文件中作出了修改,案例业绩的评审依据已修改为:【评审依据:投标人须列表并提供项目的采购合同文本扫描件(出具合同相关建设内容页)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扫描件或用户使用证明扫描件,所有合同需由投标人与最终用户签订。项目案例必须为投标人自身承接,不包括投标人上级公司和子公司。上述所有材料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方能记为有效成功案例业绩;未提供或提供不全者,不予加分。】
四、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人自身具备可信云服务能力,只要能提供相关服务即可。项目完成开发和测试后需要最终部署到政务云上,但由于政务云资源有限且安全要求高,同时招标人自身也无法提供相应的开发环境,因此要求投标人能在开发和测试阶段提供可靠的云资源及备份服务是从项目实际需求出发的。没有排斥中小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
五、(1)我司对浙江易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提的四个质疑事项都有了依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的答复。(2)投诉事项5并不在质疑事项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该投诉事项并非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
被投诉人2称:已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为回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经查,被投诉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确定,且投诉人的事实依据无法佐证本项目须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落实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相关政策规定,未发现存在排斥和限制中小企业参加投标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与本次项目建设内容类似的软件自主研发能力,评审依据设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佐证,该评审因素不属于与国家现行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相违背,但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约无关,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业绩,以证明供应商的开发建设能力,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四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将供应商能够提供可信云服务作为加分项的评审因素,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不属于排斥潜在的中小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五的问题。经查,代理机构已在规定期限内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进行了逐一答复,答复内容均依据投诉人的质疑事项,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机构在依法质疑答复中,有的虽未列明法律法规依据,但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二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