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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乐财发〔2021〕57号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一、项目编号:JXYX-FZL-2021-11
二、项目名称:乐安县实验学校新建学生公寓及新增教师办公设施等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双飞工贸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博览路179号华东国际博览城三期高层区27号商业办公楼1703室
被投诉人: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乐安县妇幼保健院对面小刀电动车二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乐安县实验学校新建学生公寓及新增教师办公设施等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XYX-FZL-2021-1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招标文件把完全不同品类的网络电子产品与家具混合一起进行采购且没有标明核心产品,招标文件存在违规。
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参数优越性第《6、8、9》(评审依据:需提供具备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厂商公章佐证)。该文件其他所需检验报告均是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唯有6、8、9这三条制定特定标识的检验报告,具有排他性肯歧视性,变相使用特定品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六)、(八)。
3、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所投家具制造商投入本项目及检验设备、数控开料剧、烤漆房机器人、数控封边机、自动砂光机、甲醛萃取检测仪,测定仪,得4分,少项不得分”。上述要求违规。
4、招标文件没有监管机构电话号码和地址及联系人。
被投诉人称:
1、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依据实际需求制定采购清单进行招标采购,合理合规。
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一条中要求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本项目中的学生公寓(双层四人连体学生床、双人组合柜书桌、办公桌、学生教师凳子)和办公设施(教师办公电脑、教学交互平板(一体机))在技术构成和产品价格比重上均为核心产品,只是未特意载明。关于核心产品的认定,根据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解读,该条款主要是规范调整同一合同项下同品牌产品投标的供应商家数计算问题,如所有投标产品均不是同一品牌且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则不影响评审。
2、依据目前现行市场,无论是家具类检测报告还是电子产品类的检测报告,绝大部分均具有CMA(中国计量中心)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标识,招标文件只是用不同的描述方式而已。本项目要求提供具备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厂商公章佐证是为了确保供货产品的检测机构具有国家级权威性和检测内容的真实性,并非是特定、指定的检测报告,并不存在贵公司说明的“具有排他性和歧视性”。
3、数控开料锯、铐漆房机器人、数控封边机、自动砂光机作为家具制造企业的基础设备,甲醛萃取检测仪,测定仪作为制造企业的综合实力体现,招标文件要求少项不得分,就是为了证明其制造设备的完整性,能达到自产自检的能力,其生产出的产品则更具质量保障和安全性。评分项中只是注明了设备的完整性,故并未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4、制作招标文件时疏忽了此项内容,今后加以改正。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经查,该项目在评审时,评审专家并未因未标明核心产品出现争议而影响评标,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经查,6、8、9这三条制定特定标识的检验报告,不属于提供特定、指定的检测报告的情形,无排它性和倾向性。投诉人的提供证明材料不足,依法应不予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的问题。经查,数控开料锯、铐漆房机器人、数控封边机、自动砂光机均属于家具制造企业的基础设备,甲醛萃取检测仪,测定仪等检测设备也属于基本的检测设备。招标文件并未要求一定需要和设备名称一致才能得分,功能类型相同的设备也可得分。投诉人提出的诉求依法应不予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四的问题。经查,此投诉事项与本项目实质性采购内容不相关联,且不影响采购结果。今后,代理机构制作招标文件应该加强有关信息的公开。
根据《政府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应驳回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乐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安县财政局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