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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浔阳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浔阳区甘棠街道小校场片区老旧小区低压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XJZX2021-CG-014
投诉人:江西耀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金鹏公馆
联系电话:1551270****
联系人:何朋
被投诉人1:九江市浔阳区甘棠街道办事处
地址:九江市浔阳区塔岭北路71-1号
联系电话:1837920****
联系人:李鹏
被投诉人2:江西寻金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九江市长虹大道32号九楼
联系电话:1376720****
联系人:杨思静
投诉人江西耀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就“浔阳区甘棠街道小校场片区老旧小区低压改造项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JZX2021-CG-014,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江西寻金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根据代理机构、采购人作出的说明,结合你公司的质疑、投诉及举证材料,以及本局的调查取证结果,并经我局详细核查,针对以下事项回复如下:
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江西寻金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执行,质疑回复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被投诉人回复:已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进行质疑回复。
本机关查明:本项目于2021年8月19日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显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同日进行了磋商。2021年9月1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公示。2021年9月6日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诉人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当日进行了回复。
经核查《质疑回复》,认定回复内容包含规定要求。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该项目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部87号令设定最低限价。代理机构回复称:“本项目为工程项目,不受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调整”,这纯属无稽之谈。本项目属于工程服务采购项目,根据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投标活动”,本项目自然受到财政部87号令的约束,且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设定最低限价同样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被投诉人回复:
(1)投诉人未递交响应文件参加本项目磋商,只是在成交公示后5日收到其《质疑函》,质疑本条不符合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质疑回复》中已明确答复本项目为工程项目。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及浔阳区财政局出具的《工程预算评审批复》以及本项目《工程量预算书》可以认定本项目为工程采购项目,并不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管辖。
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确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并非投诉人认为的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购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所以本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组织招标活动。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施工组织方案”评分设置不合理,没有将评审因素量化到相应分值区间,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未对应具体量化、细化。招标文件对“优”“良”“一般”等描述进行有效定义,评审专家根本不是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打分,而是依靠评委的主观意念进行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评审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代理机构回复称:“本项目为工程项目,不受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调整”,这纯属无稽之谈。本项目属于工程服务采购项目,根据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投标活动”,本项目自然受到财政部87号令的约束。
被投诉人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及浔阳区财政局出具的《工程预算评审批复》以及本项目《工程量预算书》可以认定本项目为工程采购项目,并不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管辖,且在评分项中已设置了评分细则。
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确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并非投诉人认为的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因此,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4:违反87号令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代理机构回复称:“本项目为工程项目,不受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调整”,这纯属无稽之谈。本项目属于工程服务采购项目,根据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投标活动”,本项目自然受到财政部87号令的约束。
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二节第3条:“(2)有效期内的电力施工许可证【承装、承修、承试五级(含)以上】提供许可证扫描件加盖公章(开标现场原件核查)投标供应商必须同时满足以上资格条件。”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标准-商务部分:“企业实力”提供承装(修、试)四级及以上资质的得4分,提供承装(修试)五级资质得2分。评审依据提供资质证书扫描件。
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被投诉人回复:
(1)本项目为工程采购项目,不受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调整,参照《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赣建招[2017]1号)中的“综合评估法”设置得分项。
(2)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国家能源局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确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并非投诉人认为的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因此,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5:“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AAA级资信等级单位证书”、“AAA级重合同守信用证书”明显与项目实施无关,违反财政部87号令。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代理机构回复称:“本项目为工程项目,不受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调整”,这纯属无稽之谈。本项目属于工程服务采购项目,根据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本项目自然受到财政部87号令的约束。
被投诉人回复:
(1)本项目为工程采购项目,不受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调整。
(2)本项依据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下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而设定。
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确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并非投诉人认为的工程服务采购项目,设置信用报告符合相关要求。因此,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浔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浔阳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