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21-10-19]
一、项目编号: GZSY2021-DN-J002
二、项目名称:定南县各学校桶装饮用矿泉水供应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赣州市艺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赣州市安远县濂江村龙泉路上角之房屋283号
被投诉人:赣州市圣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定南县京九大道81-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定南县各学校桶装饮用矿泉水供应采购项目(编号:GZSY2021-DN-J002,以下简称该项目)的采购过程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9月27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依法对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在该项目的投诉书中称:
投诉事项1:赣州市圣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认定我公司的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应该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拒收,而非由赣州市圣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保管,因为我公司的投标文件里面的报价均属于商业机密等,况且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的首次报价为48元,明显低于本次的中标价。赣州市圣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所说财政部74号令的第26条规定,应属于未被拒收的投标文件。所以,被拒收的投标文件应该按谈判文件拒收处理,被拒收的应该返回我公司人员手上。
投诉事项2:我公司对赣州市圣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质疑内容说明本次采购的桶装水供应,属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而采购人却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明显选择采购方式不恰当。并且赣州市圣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我公司的回复及谈判文件都注明本项目的核心产品为矿泉水。既然确定了核心产品,那么只有是货物类才有核心产品。而且谈判文件采用的是单价以单价的形式报价。并且该项目的合同已经签订,其合同内容的条款都是货物类的要求和条款,所以该项目应该用询价采购的方式更适合。
投诉事项3:该项目指定桶装水为矿泉水,有排斥其他投标人行为。例如排斥了纯净水、山泉水的供应商,而且矿泉水的成本比纯净水、山泉水的成本高,加重了财政性资金。
投诉事项4:谈判文件中要求矿泉水须达到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委员会2019年6月21日开始实施的新标准明确说明GB8537-2018《饮用天然矿泉水》代替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标准。所以,赣州市圣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用已经废止了《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排斥了新的标准的投标人。
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经我公司监控视频查证,我公司于开标过程中经监督人与其他公司投标人相互共同检查时发现贵公司文件未处于密封状态,当时询问贵公司委托代理人是否拆开过投标文件,贵公司委托代理人承认是自己在开标前拆开文件,经再三确认后贵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响应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登记表”中密封是否完好一栏中写了否。2、经谈判小组再次认定且贵公司确认,投标文件确定属于未密封状态后投标无效。根据谈判文件20条第3点:竞谈响应文件未按上述规定密封或加写标记,竞谈响应文件将被拒绝。该供应商在截至时间内提交响应文件,但标书未密封属于:“无效投标供应商”。“无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在整个开标过程中,我公司人员从未拆封过,有开标视频为证;根据谈判文件中21条第1点:在响应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竞谈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截至时间后投标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才应拒收,所以贵公司投标文件不符合拒收,但属于投标无效;根据“财政部令74号”文第二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响应文件等。故我公司认定贵公司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后,贵公司的投标文件属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一部分,仍由我公司进行妥善保管。
投诉事项2:根据“财政部令74号”文第二十七条中第四条规定,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走竞争性谈判程序。该项目事先未能确定数量及预算总价,所以只能按单价招标。
投诉事项3:本项目招标名称为各学校桶装饮用矿泉水供应,核心产品为矿泉水。在市场满足3家及上的产品时择优选择对人体有益的矿泉水不作为排除其他品牌。且该项目为自筹资金。
投诉事项4: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矿泉水须达到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但是所有投标供应商都是达到GB8537-2018《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且在偏离表中注明了正偏离。属于有效投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一、经查看该项目的视频现场,投诉人的响应文件未按照规定密封,且经投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确认并签字,属于无效响应文件,被投诉人收集保管,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该项目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该项目采购的桶装饮用矿泉水,属于货源充足、品牌众多的普通商品,不具有排斥其他投标人行为,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投诉事项4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另行监督检查。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我局处理决定如下:驳回赣州市艺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定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南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