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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宏大政采字[2021]01号
二、项目名称:永丰县水利局2021年度农村供水工程消毒设备及药剂二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云沃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362号2栋3单元101室
被投诉人:江西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永丰县恩江镇水陂头新小区A栋07一楼
四、基本情况
江西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永丰县水利局的委托,对永丰县水利局2021年度农村供水工程消毒设备及药剂二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宏大政采字[2021]01号)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采购公告于2021年9月8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采购活动于2021年9月23日在永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结果公告于2021年9月24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投诉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9月13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又于2021年9月18日向被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9月22日回复拒绝受理。投诉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永丰县水利局2021年度农村供水工程消毒设备及药剂采购项目第一次结果没有公示,就于2021年9月8日发布第二次采购公告,期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并且第二次的评分办法与第一次比改动超90%,认为改动是有排他和偏向性。
二、列举石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案例认为评分内容跟本案几乎相同。
被投诉人称:
一、 第一次开标时间为9月3日,经专家评审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而流标,于9月6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作废标处理,由于业务不熟,以为作废标处理就是结果公示,所以未另作结果公示,现在已经改正。第二次招标公告与第一次结果公示法律上没有时间规定,评分办法改动并未超90%,法律未规定不能改动评分,投诉人未提出具体的排他性、倾向性条款,投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二没有提出具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关于“第一次结果没有公示,就于2021年9月8日发布第二次采购公告,期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问题。经查,被投诉人对第一次采购于9月6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作废标处理,由于业务不熟,未另作结果公示,于10月8日补充,投诉事项成立,被投诉人应当加强业务学习。但鉴于投诉人实质上已知晓第一次采购结果,也于9月9日获取本次采购文件,没看到第一次的结果公示并未对其权益造成损害,且不影响本次采购结果。
关于“第二次的评分办法与第一次比改动超90%,认为改动是有排他和偏向性”的问题。经查,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流标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可改动评分办法,投诉人未提出采购文件中具体的排他性、倾向性内容,并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作为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列举石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案例认为评分内容跟本案几乎相同”的问题。经查,投诉人只是复印一份与本案无关的处罚决定书,未提出采购文件中具体的排他性、倾向性内容和法律依据,且本投诉事项未经依法质疑。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丰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