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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红财字【2021】84号
投诉人:南昌市京西图章刊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令棋
代理人:王毓
联系方式:1860791****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81号
被投诉人1:江西如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江茜玲、王楠楠
联系方式:0791-88695665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江纺花园路
被投诉人2:南昌市红谷滩区行政审批局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方式:0791-83822733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茶园街366号红谷滩区市民中心
一、 项目基本情况
南昌市红谷滩区行政审批局委托江西如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红谷滩区行政审批局政府采购区内新设立企业4枚印章刊刻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采购编号JXRH2021-NC-050;采购预算(人民币):114万元;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2021年9月17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2021年9月30日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第四竞谈室进行竞争性磋商。2021年10月9日投诉人针对废标处理结果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1于2021年10月12日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0月18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一)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1避重就轻的未正面回复投诉人提出的质疑。被投诉人答复参加开标的10家供应商有8家作废标处理,但却掩盖了一个重要且关键的事实,那就是8家供应商中的其中一家是完全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其已进入最后报价阶段且提交了最后报价。最后在磋商过程中因价格问题自愿退出放弃竞争。
因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1此次公示的磋商结果不应作流标处理。原因有二:1、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 3 家;2、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 2 家的,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适用该文件的规定继续进行竞争性磋商活动。以上两点均力证了此次采购活动依法依规可以继续进行,磋商小组应按评分高低确定成交供应商,而不是草率的按流标处理。流标处理不仅大大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而且还不利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浪费人力物力财力,与政府采购制度和有关规定相悖。
(二)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1称:
1、本项目开标当天,共有10家供应商递交了响应文件,该10家供应商首次报价,经磋商小组评审,其中:1)有5家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资格评审不通过,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故属于废标处理;2)有2家未提供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资格评审不通过,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故属于废标处理;
2、通过磋商小组资格评审3家供应商最后报价,在最后报价环节中,其中一家供应商提供的最后报价超出首次报价并超出磋商文件的最高限价,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故属于废标处理。因本项目完全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综合以上情况,最后磋商小组决定本项目做流标处理。
被投诉人2称:
被投诉人2认为,该项目磋商小组作出废标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程序合规。
在该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在进行最后报价后,包括京西公司在内,只有两家供应商。该项目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25.6最后报价规定:“(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即为合同成交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更改,并作为评审依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根据上述《竞争性磋商文件》25.6最后报价规定,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均不得少于三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才可以为两家。
该项目的采购,系为新设立公司刊刻印章,不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故该项目招投标在进行最后报价后,供应商应当为三家以上。
综上,如果该项目继续进行磋商采购活动,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也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故该项目磋商小组将此招标作废标处理。
京西公司之所以对该项目的废标处理决定提出质疑并投诉,原因在于,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25.6条中加入了《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下称《补充通知》) “最后报价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条款,导致京西公司错误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25.6条规定。首先,《补充通知》适用前提是,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数量有限。在该前提下,既要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又要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其目的在于指导政府在一些采购活动中灵活变通。其次,《补充通知》仅仅是国务院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政府采购法》,法律必须执行,规范性文件仅仅是参照执行。《补充通知》也明确“请遵照执行”。此外,《补充通知》在《竞争性磋商文件》25.6条中,使《竞争性磋商文件》25.6条的合同条款语义相互矛盾,明显与被投诉人2保证该项目招标活动公平公正的本意相左。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调查:
(一)有10家供应商参与竞磋。经过评审小组资格初评,包括投诉人在内的3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入最后报价阶段。但因该3家提交最后报价后,其中一家供应商的最后报价高于首次报价及采购预算价格而被评审小组作废标处理,致使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剩下2家。据此,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以及磋商文件25.6最后报价第(3)项关于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的规定,评审小组依据最后报价阶段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而选择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投诉人援引财库【2015】124号规范性文件关于“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规定作为投诉依据的问题。因为该规范性文件载明的“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是指可以继续进行,属于选择性条款,而采购人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选择不继续进行。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不能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红谷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红谷滩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