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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4]
一、项目编号:JXTC2021080264C1
二、项目名称:江西传媒职业学院2021年8月—2023年5月校园物业及保安服务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馨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绿地外滩公馆18栋616-620室
被投诉人1: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
被投诉人2:江西传媒职业学院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蒋巷西大道266号
预中标供应商:江西雅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镇店前街25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江西传媒职业学院的委托,对江西传媒职业学院2021年8月—2023年5月校园物业及保安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1080264C1)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1年8月11日发布,采购活动于2021年9月2日开展,中标公告于2021年9月13日发布。投诉人于2021年9月16日对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于2021年9月29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经依法对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本投诉案。
投诉人称:
江西雅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小微企业。提供虚假小型企业声明函,报价得分享受小微企业待遇,骗取中标资格。对其他参与投标的企业造成不公平待遇,损害了我公司的利益;
被投诉人1称:
我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江西雅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质疑调查通知书,要求其提交针对质疑问题的书面解释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江西雅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出具了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湾里管理局经济发展办公室”的《认定证明》,该《认定证明》载明:“江西雅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自行申报,对标认定为物业管理行业小型企业,有效期至本年底。”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江西雅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评标委员会认定其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之规定,并根据采购文件规定,享受6%的价格扣除。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认定协查工作应由“财政部门”发起,据此,我公司认为江西雅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证据不充分。遂向质疑人南昌馨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上述答复。
被投诉人2称:已依法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为回复。
预成交供应商:
我司注册登记所在地南昌市湾里区,因南昌市湾里区已于2019年撤区改湾里管理局,由“南昌市湾里管理局经济发展办”分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详见南昌湾里管理局官方网站-政务公开-机构职能-经济发展办。
经南昌市湾里管理局经济发展办审核认定,我司2020年度从业人员273人,营业收入14370万元,属于物业管理行业小型企业,有效期至本年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江西雅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小型企业声明函”的问题。经查,南昌市湾里管理局经济发展办是预中标供应商江西雅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本机关向其发函核实“区域注册登记的江西雅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复函载明:“江西雅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对标认定为物业管理行业小型企业”。据此,本项目江西雅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 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