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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一、项目编号:XYHY2021-XY-G010
二、项目名称:仙女湖生态气象检测预警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陕西中盛睿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北侧文景路西侧三合国际城1幢2单元20层22002室
被投诉人1:新余宏远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长青北路市规划局正对面(北湖公园东门)
被投诉人2:新余市气象局
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姚家边路
四、基本情况
(一)被投诉人新余宏远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接受被投诉人新余市气象局的授权委托,对仙女湖生态气象检测预警服务项目进行公开采购招标。开标活动定于2021年10月15日在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2021年9月26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2021年9月30日,被投诉人1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2021年10月9日,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3.1.6:负离子系统;3.1.6.1:FLZ2-1单管系列技术参数内容指向具有明显的唯一性、排他性,不合理的限制了其他意向投标人投标活动。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3.3.4:仙女湖业务室视音频交互系统的参数内容指向具有明显的唯一性、排他性,不合理的限制了其他意向投标人投标活动。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8.1微视屏(P109)和8.1微视屏(P139)的参数内容指向具有明显的唯一性、排他性,不合理的限制了其他意向投标人投标活动。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二、投标供应商须知、技术部分评分标准的得分情况过于细化,得分依据具有指向性,其中多处规定“加盖制造厂商公章” “提供功能界面截图并加盖公章”。招标文件内容指向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不合理的限制了其他意向投标人投标活动,且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三)被投诉人称:
据采购需求方调查,能满足招标文件参数的厂家具有三家以上;招标文件中所有配图仅供参考,已删除加盖制造厂商公章,并已变更招标文件;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不存在不合理限制其他意向投标人投标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于2021年9月17日变更招标文件中8.1微视屏 2参数;9月29日变更招标文件中“采购项目需求”部分参数及“评分标准”加分项等事项;10月11日变更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加分项等事项。
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变更后,已删除“FLZ2-1”型号,且被投诉人1提供证明材料有不少于三家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参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变更后,已删除“仙女湖业务室视音频交互系统”配图,未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1提供证明材料有不少于三家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参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规定“加盖制造厂商公章”,不属于资格要求条件,且招标文件已变更,评分标准修改为“加盖投标人公章”“提供功能界面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西省财政厅或新余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余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