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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一、项目编号:JXTC2021040319
二、项目名称: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象湖院区配套楼栋家具采购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逸兴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用友南昌产业园语音中心7层B0701-705室
被投诉人1: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
被投诉人2: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永外正街17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委托,对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象湖院区配套楼栋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1040319)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1年8月31日发布,于2021年9月16日发布变更公告,采购活动于2021年10月14日开展。投诉人于2021年9月10日对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于2021年9月16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经依法对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本投诉案。
投诉人称:
一、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中二、技术评分-主要原材料检测1(4分),主要原材料检测2(4分),主要金属材料(五金件)检测(8分)。“抽样”检测报告设置不合理。
二、 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中二、技术评分-组织实施方案(5分)及第六章评标标准中三、商务评分-售后服务保证(5分)。要求存在未量化的因素。
三、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中三、商务评分-环保认证情况(9分)。认证范围软体家具里包含小类沙发是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被投诉人1称:
一、(1)抽检检测报告为市场监督局委托具有第三方 检测机构对企业(制造商)生产的产品进行检测,送检是制 造商为准备供应产品进行检测,形式完全不同;(2)人造革(包括环保皮、PU皮、西皮等非动物皮革)应符合《家具用皮革》检测标准;(3)热熔胶易挥发产生有害物质,所以需要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4)五金件也是金属家具和木质家具的重要配套件,其中冷轧钢板、铰链、导轨、气压棒、座椅底盘、锁具、不锈钢管、钢制弓形脚架是关键零部件和材质,不锈钢件和钢制件材质不同,受力不同,提出相应的检测报告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作出保障的证明材料,该评审项仅为加分项, 并不是作为无效投标的条款。
二、本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内容共计10项,已明确了须提供的内容,不对方案的优劣进行评审,并不存在投诉书中提到的没有量化评审标准的情况。
三、关于环保认证情况,因本项目对于沙发类产品涉及产品数量较多,其中面料、海绵、材料等,对于环保要求较高,该评审项仅为加分项,并不是作为无效投标的条款。
被投诉人2称:已依法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为回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所投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及金属材料(五金件)设置提供“抽样”检验(检测)报告为加分条件,符合本项目的采购特点和实际需求,但采购清单材质说明中未提及主要原材料“热熔胶”,故设置主要原材料“热熔胶”的抽样检验(检测)报告为评审因素与采购清单的材质不对应。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中组织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已明确具体需提供的内容,不存在未量化的情形,但组织实施方案中提及的“技术人员水平”、“生产方案”、“质量保证措施”,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投诉人的该事项投诉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商务评分环保认证情况中设置证书认证产品清单含“软体家具—沙发”的加分条件,沙发属软体家具的一种,要求认证产品清单软体家具仅指向沙发,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投诉人的该事项投诉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 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