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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一、项目编号:JXBC-GC20211029
二、项目名称:江西农业大学2021年大礼堂设备采购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众擎演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中心A座2902
被投诉人1:江西博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红谷滩绿地南昌国宾办公2幢5楼
被投诉人2:江西农业大学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志敏大道1101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博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受江西农业大学的委托,对江西农业大学2021年大礼堂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BC-GC20211029)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1年9月15日发布,于2021年9月28日发布变更公告,采购活动于2021年10月14日开展。投诉人于2021年9月23日对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于2021年10月9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经依法对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本投诉案。
投诉人称:
一、于2021年9月23日上午提交书面质疑函至招标代理机构,并于2021年10月9日收到招标代理的书面质疑回复函,而此时距离开标时间已经不足5日,无法在短的时间内准备好相应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并未站在投标人的立场考虑,故意拖延回复时间,限制其参与投标。
二、关于其向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第32页“舞台灯光系统”技术评分、第46-47页“染色切割灯”技术参数部分具有唯一性的问题(详看质疑回复函第二条)。
三、招标文件第48-53页“6.1音箱及功率放大器”部分技术参数具有唯一性的问题(详看质疑回复函第三条)。
四、招标文件第34-35页“投标人综合能力”商务评分部分“第4条: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第5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使用该类承包资质来控标是招标代理在变相地歧视与排斥中小企业参与竞标,有失招标公平性。(详看质疑事项第六条、质疑回复函第六条)。
被投诉人1称:
一、说明事项1:于2021年09月23日上午收到投诉人针对本项目的质疑函,同日转发给采购人。2021年10月08日,经采购人确认,已依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质疑回复函,同时电话告知投诉人领取纸质材料,投诉人要求邮寄,当日已通过顺风交邮。其公司并未存在故意拖延回复时间,限制投诉人参与投标等行为。
二、说明事项2、3:采购人根据综合市场上各大产品情况并结合学校自身需求制定本项目“采购项目需求”及技术加分条件,且本项目参数中未出现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等具有指向性的内容,故不存在倾向性或唯一性,同时招标文件要求的规格、技术参数是为了对拟投标的产品的技术指标和功能要求更好的说明,是最低限度的要求,欢迎其他能满足或优于本项目技术需求的产品参加。
公开招标是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选取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优质单位,就现阶段而言,本项目暂未开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是否具有三家不得而知,如像投诉人所说只有一家单位满足采购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 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之规定,该项目应予废标。
三、说明事项4:本项目包含礼堂舞台设备的采购与安装施工两个不同类型的项目,其中设备安装施工涉及舞台声光视械监控、录播系统等机电设备的安装工程,包含钢结构安装、舞台吊挂系统、机电安装、综合布线、智能化控制系统、幕布、机械智能化控制系统、电子LED屏显示设备、专业舞台灯光音响等专业施工作业,采购人本着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一方面为保证项目质量和效果及后期各种节目舞台表现形式,另一方面为更加充分的竞争,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此评分的设立是为了保障项目安全实施,利于采购人选择优质的产品及更专业的安装施工单位,故此评分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而设置并未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并未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招标文件中落实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相关政策规定,并未排斥和限制中小企业参加投标。
被投诉人2称:已依法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为回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经查,投诉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被投诉人1提交质疑函,被投诉人1于2021年10月8日将质疑回复函通过邮件形式告知投诉人,且质疑回复函原件于当天通过顺丰快递寄出。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三“招标文件部分产品技术参数具有唯一性”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和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被投诉人提交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说明函不能证明招标文件部分产品技术参数不具有唯一性。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四的问题。经查,本项目的属性认定为货物类,但招标文件商务评审中采用“专业灯光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壹级”、“舞美工程企业综合技术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或以上”、“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或以上”、“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或以上”等工程领域资质作为投标人综合能力的评审因素,资质对于企业的注册资金、人员数量、业绩等都有一定的限定,且各项资质的承包范围有一定的重叠,将这些资质分别设为评审因素与项目实质性要求不符。该项评审因素的设置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二、三、四成立。鉴于该项目尚未开评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