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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樟树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樟财购发〔2021〕1号
樟树市鑫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在2021年宜春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 你公司代理的“樟树市吴城博物馆电动巡逻车采购项目”、“樟树市教育体育局职工活动设备采购项目”、“樟树市博物馆文物仓库保险柜设备采购项目”、“樟树市疾病预防中心尿碘消解仪等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2020年樟树市农家书屋图书采购项目”五个项目被抽查。经过自查、宜春市检查组现场核实,认定你公司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在“樟树市吴城博物馆电动巡逻车采购项目”中,确认书未盖章、合同采购单位未签名、未见采购人委托的工作人员的委托授权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部分)。
在“樟树市教育体育局职工活动设备采购项目”中,指定检测报告、确认书未盖章、未见采购人委托的工作人员的委托授权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部分)。。
在“樟树市博物馆文物仓库保险柜设备采购项目”中,评审因素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及检测报告发票等规定、确认书无采购人签名、未见采购人委托的工作人员的委托授权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在“樟树市疾病预防中心尿碘消解仪等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中,评审因素中评审依据要求加盖制造商公章、无中标结果确定书、无采购合同公告截图、档案资料不规范等,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在“2020年樟树市农家书屋图书采购项目”中,采购需求中要求投标供应商需根据2020年农家书屋清单中同一出版社品种数大于等于5种的出版社开具针对本项目的正版说明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处罚,责令你公司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樟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樟树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