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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一、项目编号:JXTC2022031161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妇幼保健院红谷滩医院(一期1标段)工程结算评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华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市中鑫上城B1202、1203室
被投诉人1:江西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豫章路72号
被投诉人2: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
相关当事人: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B-1701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委托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妇幼保健院红谷滩医院(一期1标段)工程结算评审(项目编号:JXTC2022031161)的采购,该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10月12日发布,于2022年11月4日开展评审活动,于11月11日发布了采购结果公告。投诉人依法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采购项目已公告采购结果未签订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针对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对我司的质疑函进行答复,我司认为质疑函答复不满意,并不能说服我司对于本次无效投标的认同。一、结算评审服务并无法定或指导性的收费标准,服务收费的高低取决于市场主体的管理能力、专业技能,以及对合理利润的理解。我司结合自身在评审领域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经验,以高质量的诚信履约为前提,在充分考虑本项目的成本和合理利润基础上,一方面全部充分的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另一方面,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投标报价。我司完全有能力在我司报价范围内高质量完成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要求我司对报价提出说明后,我司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合理说明。评标委员会认定我司投标为无效投标,没有事实依据。二、根据招标文件,202 万元为该项目的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招标文件并未就该项目设定最低价,我司报价98172 元,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认定我司投标为无效投标,没有法律依据。
被投诉人1称:已依法委托代理机构代为答复。
被投诉人2称:
本项目于2022年11月4日依法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项目的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负责组织进行。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投标人的报价是否达到“明显低于”标准、是否属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情形、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的报价说明及证明材料是否予以采信和认可,其判定主体均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自身专业知识,依照法定职权对价格合理性进行评判,并无不当。
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诉人报价(98172元)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要求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提供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在评审委员会要求的时间内,投诉人授权代表提供了加盖公章的报价说明和成本分析表,由于投诉人的报价说明和成本分析表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的书面说明合理性分析不成立,对投诉人报价不予认可,故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1.11条之规定将投诉人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随后,投诉人对评标委员会将其作无效投标处理提出书面质疑,评标委员会再次复核确认贵司报价的合理性情况,并出具了书面的回复:仍一致认定投诉人报价分析不合理,维持将投诉人做无效投标处理的认定意见。
相关当事人称:
我司中标价为404000元,拟配备本项目人员共计16名,技术负责人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年限16年,为高级工程师。其他工程师均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且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项目结算评审工作经验,其中6名同时具有高级职称。成本计算如下:项目负责人1名,工资10000元/月;审核及复核人员5名,平均工资8000元/月,专业支撑造价工程师10名,平均工资8000元/月,招标代理13896元;预计2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合计费用是273896元,开票费用为24240,交通、住宿、差旅、办公等费用20000元,成本总费用为318136元。本着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我方报价未低于成本价,我司也绝不以恶意竞争为目的进行远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近几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各种限制条件使许多行业效益不好,举步维艰,在此艰难期间,投标项目若无利润可言,那么低价中标是否值得深究?投标人低价中标之后是否能按招标文件要求严格履行合同尚且不得知,就低价中标的情况已经严重损害了市场利益,若长此以往,使低价中标等恶意竞争行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造成恶性循环,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是不是就变成没有成本了?那么反推采购预算如何编制?依据是什么?采购预算编制又是否具有合理性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的问题主要是报价过低,评审委员会认定投标无效的问题。经查,因投诉人的报价过低,评标委员会向投诉人发出了书面澄清函,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的情况说明中载明“经评标委员会讨论,一致认定海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诚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华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华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4家单位的书面说明合理性分析不成立,其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采购人依法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20日